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录取规则(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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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城建职业学院招生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如有变更,以学院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入学规则

第十三条招生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在同一级别的专业志愿者中,考生应当根据高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不能满足报考的专业志愿者时,服从专业调整的将调到其他未被全额录取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人员将被解雇。

第十五条凡考入我院的考生,入学后可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由选择专业。每个专业的学生人数没有限制,不会收取任何考试或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减分政策,加减分后形成的档案分数作为专业录取和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学院对原学生和新生一视同仁,男女比较不受限制。

第十八条招生过程中,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残疾考生能够自理,符合专业要求和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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