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大合影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1947年5月,中国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又相继建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截至2017年,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1、 生育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实行了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为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有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的精神,制定了本地区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但其政策明显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这使得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五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中国少数民族:1953年7月1日为3532万人,1964年7月1日为4000万人,1982年7月1日为6724万人,1990年7月1日为9120万人,2000年11月1日为13643万人,2010年11月1日为13379.22万人 [2]
2、语言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坚持贯彻执行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的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都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国家在50年代组织人员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建立专门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民族语文专门人才,帮助有语言无文字或有文字但不完备、不通用的民族创制、改进或改革文字,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在各个领域中的运用。这些民族文字主要在双语教学、成人扫盲、新闻出版等领域使用。
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已全部转用汉语外,其他54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正在面临消亡的危险。尽管中国在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其语言多样性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近年来民族语言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成绩,但目前语言多样性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民族语言重要性的认识。正如中国知名学者周海中教授所言:当今处于弱势的民族语言正面临着强势语言、全球化、互联网等的冲击,其社会使用功能正处于逐渐弱化或消失的危险境地;因此有关机构和语言学界都应该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抢救濒危民族语言;保护民族语言,有利于人类文明的传承和发展,也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安定。 [3]
3、宗教平等
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新教等。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众性地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制定了具体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少数民族中信仰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的有藏、蒙古、土、裕固、门巴、普米、纳西7个民族;信仰上座部佛教(俗称小乘佛教)的有傣、布朗、德昂等民族和部分佤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保安、撒拉、柯尔克孜、塔塔尔、乌孜别克、塔吉克10个民族;信仰基督教的有彝、苗、拉祜、景颇、僳僳等族的一部分。俄罗斯族和鄂温克族的一小部分人信仰东正教。在独龙、怒、佤、景颇、高山、鄂伦春、珞巴等一些少数民族中,还保持着原始的自然崇拜和多种信仰。各民族群众,不论信仰何种宗教,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少数民族散居的地区,他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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