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幼儿师范学院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普通高考录取规则
(1) 当年全国招生参加高考的考生,考生可自由报考,录取分数标准按照相关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业录取分数线,直辖市、自治区。
(2) 文史、理工科专业的招生原则是优先考虑专业志愿者,即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者。如果考生成绩相同,将根据每个科目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学科成绩的顺序是:文学和历史:① 中国人② 数学③ 文科综合;科学与工程:① 数学② 语言;③ 科学综合。当所有候选人的专业志愿者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整的候选人将被调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动的候选人将被解雇。
(3) 艺术与体育专业招生规则:文化课程成绩达标后,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4) 学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对口录取规则
严格执行省招生办关于对口生招生的政策规定。
音乐、舞蹈、表演和美术专业达到省招生办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并根据考生自愿和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通过外语专业考试的考生应根据其自愿性和录取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除上述专业外,其他专业均达到省招生办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并根据考生意愿和录取总分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在我校注册的各专业外语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四条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考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候选人名单将根据生源情况上报省、地(市)级招生办公室,并在录取候选人数据库中注销。
第十六条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资格。
第十七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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