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教师在打电话请家长的过程中,突然被学生持匕首捅刺致死;
某教师在没收手机过程中,学生突然冲出教室坠楼身亡;
某教师因泄露学生疾病信息,被家长告上法庭;
某教师在管教学生过程中因言行不当,构成侮辱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该如何依法执教,防范职业风险?
如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自身的职业安全?
新学期,雷思明律师为大家提供了教师职业风险防范的30条法律建议
——
01
远离体罚和虐待,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对犯错误的学生,绝对避免采取体罚、虐待的方式,以免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体罚、虐待学生,轻者受到处分;重者(情节恶劣或导致学生受伤、死亡)可能被处以治安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情绪冲动时应先远离学生,做到“无冷静,不教育”。
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教师可以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但要注意把握好惩戒的时机、场合、方式和强度,防止违规惩戒、过度惩戒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02
把握好批评教育的“度”,方法要恰当而不要失当
把握好批评教育的度,关键在于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不要侵犯他们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各项权利。
批评应当就事论事,不要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不要嘲笑、挖苦、讽刺学生。
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之后,教师要继续跟进,注意观察学生的反应,如发现学生的情绪出现异常、行为显露不好的苗头,务必要做好安抚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03
课堂教学未雨绸缪,防止教育、管理不周而酿成事故
活动课、体育课、实验课的课前,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让学生牢记注意事项,为课堂的顺利进行做好知识和安全方面的准备。教师对场地、教具要事先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地、教具的安全。
在课堂进行过程中,教师应当确保良好的课堂秩序,对学生的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不让学生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及时、有效地制止学生做出的危险动作。
04
上课时间不随意离开课堂,让学生“放羊”很危险
上课期间,任课教师负有保障学生安全的职责。
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要离开课堂而让学生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确因情况特殊须离开课堂的,应当事先征得学校领导的同意,并由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不要让学生提前下课。因故需要提前下课的,在宣布下课至下课铃响这段时间内,任课教师仍应当对学生的活动进行监管,不要擅离职守。
05
对外来者保持警惕,不让陌生人将学生带出校外
对来访的校外人员保持适当警惕,未经学校领导同意不应当允许外访者接近学生(家长接触自己的孩子除外)。
对于要求将学生带离校园的外访者,教师应及时向学校汇报,并向学生的家长、学生本人、外访者等进行多方核实,在未征得学生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不应当允许学生离开校园。
06
发现学生做出危险行为时立即予以制止,以防发生意外
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课下,教师发现学生携带危险物品时,应当予以暂时扣留,将其交给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课后交给学生的家长。
发现学生做出危险的动作,教师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做好批评教育工作,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07
严查考勤,发现学生旷课要及时通报家长并询问缘由
教师每天上课前应当认真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一旦发现学生缺勤、擅自离校的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班主任或通知学生的家长,询问缘由,并做好记录。
对于学生自己交来的请假条,教师应当向其家长进行核实,防止个别学生假借家长名义逃学。
08
放学后,尽量不留学生补课或进行其他活动
在学校规定的放学时间来临之后,除非学校做出安排,教师个人应当尽量不留学生进行补课、开会或从事其他活动。
放学后确需留下学生的,教师应事先通知学生的家长,并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加强管理和约束,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09
远离性侵犯与性骚扰,与学生的交往保持适当的距离
在与学生交往的过程中,教师在感情上要贴近学生,但在身体接触上则要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亲昵的肢体接触行为,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无论是在教室、办公室,还是宿舍,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男教师不要单独留下女生进行个别谈话,以免造成误会。
10
教师肩负特殊职责,课堂言论自由应有“度”
教师要加强思想修养,牢记自己的职责,不要在课堂发表有违宪法、法律、国家教育方针和师德规范的言论。
11
危难时刻勿自顾逃生,要及时组织学生撤离
教育教学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教师要及时将学生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带并作妥善处理,同时立即向学校领导汇报。
切忌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12
人格尊严受保护,对待“差生”要关怀而不要侮辱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要使用侮辱性、诋毁性的言辞,不对学生实施侮辱行为,或让学生做有辱人格的行为。
13
尊重学生的隐私,不公开学生的学习成绩等个人隐私信息
对于在工作中掌握的关于学生的一些个人信息和资料(如心理健康档案、过去的不良经历、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父母离婚、再婚、违法犯罪信息、个人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理缺陷和特异体质信息等),教师要予以保密,不泄露,不公开谈论。
不截留、查阅学生的私人信件;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不查阅其日记;不公开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排名(成绩优秀学生表彰除外)。
14
名誉是处世的名片,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学生的名誉
在批评教育学生时,不要使用带有侮辱性、诋毁性的言辞,不要捏造或传播可能会对学生的名誉产生损害的事实,不要当众否定学生的人格、品性。
不要当众无端猜疑学生或者让学生自证清白。
杜绝将学生拉出来站在众人面前进行“游街示众式”的批评。
15
学生也有肖像权,不把学生的照片提供给商家
教师应注意保护学生的肖像权,除因上级部门要求外,不要擅自将学生的照片提供给外人,尤其是不能提供给商家。未经家长同意,教师不要在自己的自媒体上发布学生的个人独照或特写照片。
因表彰学生先进事迹、宣传学校正面形象等情形需要使用学生肖像的,因其具有公益性,属于合理使用,但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学校应尽可能事先征得学生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16
慎重隔离问题学生,防止走向非法拘禁
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不要将学生单独锁在办公室、宿舍、“小黑屋”或其他封闭的空间,防止构成非法拘禁。
对于严重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可对其实施暂时隔离,将其带至会议室、办公室等场所单独进行批评教育、令其反省错误,但需要有教师在场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暂时隔离的时间要尽量短,避免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17
班级里发生盗窃事件,切忌靠搜身来“破案”
平时提醒学生注意保护好个人物品,不要携带贵重物品进校园,重要物品可委托老师代为保管。
发生失窃事件后,教师切忌充当“警察”去行使“搜查权”,不要公开表达对特定学生的怀疑。应当通过说服、感化教育等方式,引导学生主动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保护学生的自尊心。
对于金额较大的盗窃案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18
保护学生的通信自由和秘密,不隐匿、毁弃、私拆学生的信件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要隐匿、毁弃、私拆学生的个人信件,以免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权。
要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还得靠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试图“走捷径”有时反而会给教师带来无尽的麻烦。
19
规范学生的发饰、着装问题,宜疏导而不宜强制
学生的着装、发饰等问题,本职上是思想、认识问题,学校、教师应当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来解开学生的思想疙瘩,实现教育和管理的目的。
不要为了执行校规、应付上级检查而采取不让学生上课、强行剪去长发、强制学生脱去不符要求的服饰等管理方式,以免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
20
对学生携带的违规物品可暂时扣留,不可永久没收或毁弃
对于学生违规携带的物品,教师可在说明理由、批评教育后,予以暂时扣留,待下课或放学后再还给学生或直接交给其监护人。
对于学生携带的违法、违禁物品(如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毒品、淫秽书刊等),教师在暂扣后应当汇报或者上交公安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对于学生携带的危险物品(如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教师在暂扣后应当汇报或者上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21
对违纪的学生,避免采取罚款的“教育”方式
教师没有罚款权。在管教学生的过程中,教师不要以任何理由对学生采取罚款等经济处罚措施,以免侵犯学生及其家长的财产权。
22
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慎重对待停课
只有对于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威胁其他师生安全的学生,才可适用停课的惩戒方式。
停课只能由学校决定并实施(教师个人无权决定和实施),校内停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一天,由家长带回家反省的校外停课一般不应超过三天(以国家和本省市相关规定为准),避免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校内停课,应当安排专门的教师对学生进行管教,保证其安全。
23
平等权受保护,不应歧视“差生”
学生享有平等权。教师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名学生,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侵犯其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等合法权益。
严禁不让成绩差的学生参加考试,严禁让学习不好的学生去“测试智商”,严禁让不守纪律的学生单独坐在教室的角落或讲台桌旁。
24
学生填报升学志愿,教师可指导但不可擅改学生志愿
对于学生填报升学志愿问题,教师可给与建议和指导,但不要强制学生填报某一志愿,更不要擅改学生已经填报的志愿。
如果学校希望学生报考本校,可在与学生及其监护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5
处分学生要遵循正当程序,避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对于某种行为,校规没有明确规定其构成违纪,或者没有明确规定对其应当给予何种处罚的,不得对实施该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做出处分过程中应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要送达学生本人和监护人,要告知学生享有的救济权利。
26
学生突发疾病或发生伤害事故,及时予以救助并通知其家长
发现学生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伤害之后,教师应当立即将学生送往医务室或拨打急救电话。情况紧急的,应当由校医或掌握急救知识的教职工根据学生的伤情,先行采取包扎止血、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等紧急救援措施。
同时,还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
27
安全、健康无小事,做好向学生家长的安全信息通报工作
组织学生参加体检之后,学校、教师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将体检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保存好回执。对于体检结果出现异常的学生,学校、教师应提醒其监护人及时带孩子就诊。
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应当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28
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要量力,做好劳动过程的安全防范工作
学校、教师组织、安排学生参加劳动应当以保证学生安全为前提,所安排的劳动应是学生力所能及,不具有危险性。
对学生参加劳动的过程应当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强化安全教育,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和创收性劳动。
29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教育和管理必不可少
组织、带领学生外出活动前,教师要对学生进行细致的安全教育,讲明注意事项,宣布纪律,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要对活动过程进行合理组织,保证整个活动都处在老师的有序管理和监督之下,避免出现学生放任自流的情形。
一旦面临危险或发生意外伤害,教师应立即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立即拨打救援电话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30
以暴制暴不可取,合法权益遭受学生及其家长的侵害后可诉诸法律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学生或其家长的侵害之后,教师要冷静面对,不要迁怒于学生,不要以暴制暴,必要时应果断地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教师要掌握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
— THE END —
标签: 安全防范技术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