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法定公文)的显著特点是统一性,它的格式、种类、行文规则、办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一般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的国家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执行。
具体来说,其特点是:
1、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公文的具体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否则无效。
2、形式和格式上的规范性。
3、公文语体的简明性。
4、对机关工作的依赖性。机关工作是公文形成的基础,公文是机关工作的专用工具。
行政公文语言要求:庄重、准确、平实、精炼、严谨、规范。
庄重——指语言端庄、庄严,格调郑重严肃不轻浮。
准确——指语言确凿无误,恰如其分。用词确切恰当,表意明确周密、不悖事理,言实相符。
平实——指语言平直自然,朴实无华,言之有物,明白流畅,通俗易懂。
精练——指语言围绕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简繁得当。
严谨——指语言含义确切,语句严谨,细致周密,分寸得当,忌模糊含混,语意多歧。
规范——指语句不仅合乎语法及逻辑原则,而且要合乎公务活动的特殊规范性要求。公文写作一般不使用口语、方言或俗语,使行文庄重。
要明确:公文写作不同于文学创作,它是借助于明确的概念、准确的判断、科学的论证和严谨的推理来传递公务信息和事物的本来面目,需要直陈其事,不用刻意追求形象和生动。
不溢美、不虚饰、不夸张,不生造词语,是基本要求。溢美之词、适当夸张,在文学作品中可能会成为名句,但在公文中则会成为笑话,溢美、虚饰、夸张,是公文语言的大忌。
再就是,不要过多地引经据典。一些人在公文写作过程中,喜欢引经据典来说明自己的观点,这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的,有时可以增强语言的表达效果。但是,引用过多、过滥,则会适得其反。一般而言,引经据典仅限于一些事务性公文中,如领导讲话、调查报告、典型材料等,但在行政性公文中一般不宜引经据典,特别是有些庄重严肃的公文,如“请示”“命令”“通告”“批复”等是绝对不能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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