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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台州市发改委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市区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8月12日—8月20日

征求意见方式

●邮件信函地址:台州市行政大楼1520室;

邮编:318000

●传真:88511513

电话:88510807

●QQ邮箱:157070855@qq.com

台州市发改委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市区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区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促进高中段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市区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收费分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未经权限部门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费、住宿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学费标准:市区12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一。

三、住宿费标准:根据各学校住宿条件不同,考虑住宿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及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设施设备和服务要求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四、代收费(课本、作业本费):最高标准统一为每生每学期一年级500元、二年级400元、三年级400元,学期末按实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按《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87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1]248号)执行。

五、公办普通高中收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六、学校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前请到市发改委办理收费清单变更手续,学费、住宿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管理,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学生入学起执行。原台州市发计委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台计收费[2003]247号)及原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

2019年8月12日

附件1:

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

附件2:

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

备注:

1、寝室定员按床位数核定,实际入住少于定员人数的,以定员标准为基准,按实际住宿人数结算;寝室内未单独设立卫生间的,按相应标准减100元/生•学期收费;寝室内未安装空调的,按相应标准减50元/生•学期收费;8人间及以上寝室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的,按相应标准加100元/生•学期收费。

2、寝室应配备安全消防设施,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及公共场所的保洁。提供沐浴热水,免收水费、电费,免费提供开水。

(原标题:《@台州家长,市区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正公开征求意见》,编辑: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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