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和兵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除税务、海关、银保监、人民银行、国家安全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机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团场(镇)以及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机关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第八师石河子市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并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自即日起,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机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新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转送第八师石河子市司法局办理;申请人坚持向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机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该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机关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其继续依法办理。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通告第一条所列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现场递交或邮政快递邮寄方式,统一向第八师石河子市司法局提出申请。
收件人:第八师石河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地址:新疆石河子市东六路84号,电话:0993—2912275,邮编:832000。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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