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南警察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和河南省招办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第三条 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河南警察学院第五条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788河南代码,6140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七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第八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东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河南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办法,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条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的招生和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河南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371-56817068)。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按照《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学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需求预测,编制生源计划。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第十三条 普通(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就业情况、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五章 报考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和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五条 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河南(本省户籍)考生,志愿报考河南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第十六条 报考河南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一)政治考察。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公安院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二)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想意识、思维表达能力、身体条件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学院将对考生开展心理素质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辨识考生的重要参考。面试实行单项淘汰,考生出现一项不合格项目后,不再继续进行其他项目。面试现场实行全程录像。(三)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对考生身高、体重、面容、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由体检医师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体检实行单项淘汰,考生出现一项不合格项目后,不再继续进行其他项目。体检现场实行全程录像。(四)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体能测评使用全自动高速体能测评摄录系统,实行全程录像。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第十八条 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为河南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第十九条 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第二十条 公安专业录取时由省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在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中,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放档案,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审查录取并确定专业。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根据专业要求及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第二十三条 涉外警务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须达到单科110分及以上。第二十四条 学院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学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第二十五条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河南警察学院的录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公安英烈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经公安部、教育部批准,由省招生办公室直接办理录取手续。(二)烈士子女在报考河南警察学院时,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学院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三)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河南警察学院,综合结论合格考生由我院单列计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河南警察学院,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二十六条 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结果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七章 入学复查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和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书本费等。按照河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本科专业收费:文科类4400元/生/年,理科类5000元/生/年;住宿费:四人间1000元/生/年。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按学年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在学年结束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的,经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贫困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要求的毕业生,学院将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院将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第三十一条 公安专业毕业生根据人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文件精神和河南省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合格的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普通(非公安)专业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政策就业。
第十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371-56817119 56817120电子邮箱:jyzsb@hnp.edu.cn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东路1号邮编:450046学院官网:http://xsc.hnp.edu.cn学院官方微信公众账号:河南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学警时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三十四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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