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四个要点: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国家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是
具体执行国家权力的行政机构,唯有政府才能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全社会实行生活保障。同时,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是社会的基本目标,政府有运用社会保障寻求稳定和参与发展的内在动因。
(2) 社会保障得以实施的依据和保证是相应的社会立法。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支撑,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制度化、规范化。
(3)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形成的社会基金,用它来支付保障费用。
(4)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对那些由于各种原因处于生活困难或面临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给予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应能使社会的每个成员达到维持生存所需的生活标准。
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结构社会保障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分为几个层次,各层次又由许多项目构成。社会保障体系就是由其各个层次的诸多项目构成的整体。如果把这些项目从保障对象、保障目标、资金来源、给付方式等方面加以归纳,可归总为三种不同的保障形式,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它们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此外,还有这三种保障混合的形式以及一些补充保障形式如企业员工福利、慈善事业、互助保障等。
在我国,由于不同时期强调的重点不同,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表述在政策文献及论著中虽互有差别,但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是不变的。党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11年发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再次明确,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社会保险所谓社会保险,就是以国家为责任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却因失去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这是因为它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即人口中最多、最重要的部分。它所承担的风险也最多,包括劳动者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发生的使他们失去工资收入的生、老、病、伤、残、失业等所有风险。它所占用的资金也是社会保障基金中的最大部分。
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强制性。通过国家立法推行,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必须参加。
(2)互济性。参加者定期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当其中有人遭遇风险而受到经济损失时,可以按规定领到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实行风险分担、互助共济。
(3)储备性。参加者按规定缴纳费用作为基金,储存待用。就个人而言,从参加社会保险开始便按规定长期缴费,等于为自己储蓄了一笔费用,供遭遇风险时使用;就社会而言,也是一种储备基金。
(4)补偿性。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帮助,限于收入损失的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入中断时才有权得到给付。但社会保险的给付并不与工资相等,如果与工资相等,那就不是社会保险了。因此,从社会保险那里得到的收入损失补偿,不可能是百分之百。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是一种缴费制的社会保障,它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关的原则,必须尽到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才有享受收入补偿的权利。
造成劳动者失去工资收入的风险有多种,因而收入补偿也有多种,构成多个社会保险项目。设置哪些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设社会保险项目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 老年社会保险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即依法判定其进入老年,解除其劳动义务,由社会给予工资补偿,就是老年社会保险制度。老年社会保险也称年金制度,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项目,因为与其他保险项目相比,它的覆盖面最广,受保人享受待遇的时间最长,可能是10年、20年,甚至更长。但是,一个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高时,不可能把所有老人都包括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内,只有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才有可能把老年社会保险扩展到城乡全体居民。
2. 医疗社会保险
这是指劳动者在患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免费医疗或给予报销医疗费的制度。疾病期间的收入补偿不是无期限的,超过一定期限则由其他办法救助,社会保险不再支付。
有的国家或地区将病假期间的收入补偿和医疗费用补贴合在一起称为“疾病保险”,有的将二者分开,前者称“疾病保险”,后者称“医疗保险”。
3. 失业社会保险
这是指对那些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一定收入补偿的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不可避免,为了使失业者及其家庭能维持生活,保护劳动力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持社会安定,建立失业社会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失业者享受保险待遇是有条件的,即失业前必须工作过一定时间或缴纳过一定时间的保险费;失业后立即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示有劳动意愿等。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一定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失去领取的资格。若没有期限规定,将不利于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到期仍未找到工作,则改领失业救助金,救助金的水平要低于失业保险金。
4. 工伤社会保险
这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因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的制度。工伤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不管责任在个人还是企业,负伤者均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同时,工伤社会保险不实行个人缴费,资金都来自企业,政府只在特殊情况下给予资助。这样规定,目的是促使企业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职业安全管理。
5. 生育社会保险
这是对女性劳动者因生育期间中止劳动失去工资给予补偿的制度,是保护女性劳动者的
社会保险。生育活动有一定的周期,包括怀孕、临产、分娩、育婴等,因此,生育社会保险要贯彻产前产后一律给予保险待遇的原则,应包括妇女产前产后一定时间内的带薪假期,有时还应包括生育补助费。
6. 残障社会保险
因病或因工伤(包括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者享受残障社会保险待遇。它包括经常性补偿和一次性赔偿,还包括医疗服务、休养、康复疗养等,即除了满足致残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外,还要尽可能使他们恢复部分劳动能力,重新走上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7. 死亡社会保险
死亡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死者的丧事治理和安葬费用,另一部分是对死者遗属的抚恤金或一次性补助。对死者的未成年子女要一直补贴到其成年为止。
在现实生活中,各个国家往往根据自己的情况把上述七项社会保险的有些项目合并,把有些项目拆开。例如,有的国家把“生育”和“疾病”两项社会保险合并为“疾病和生育保险”,有的国家把“工伤”和“残障”两项社会保险合并为“工伤保险”。在我国,根据《劳动保险条例》,把疾病保险一分为二:疾病保险,给予病假及工资;医疗保险,给予医疗费补贴。
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无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帮助,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制度。
社会救助虽然不像社会保险那样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但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因为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保险这道安全网保护不了的人群一一社会保险是需要缴费的,而无收入和低收入的人是没有能力缴费的,所以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在贫困现象比较普遍的社会中,发挥其扶贫济困的功能尤为必要。对社会安全和人的生存起到兜底的作用。
社会救助的目标是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给付标准一般低于社会保险;经费来源与社会保险不同,主要是政府财政税收拨付或特別税捐、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享受救助时,个人提出申请,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确定救助标准,按期或一次给付救济金。
社会救助的对象社会救助的对象大体包括:
(1)无劳动能力、无人赡养、完全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是孤儿、孤寡老人、领社会保险补贴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的人。
(2)有劳动能力,也有收入,但因意外灾害降临,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人身损伤,一时生活困难的人。这类灾害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灾祸。自然灾害,有旱灾、飓风、雹灾、森林火灾、泥石流、地震、火山喷发、虫灾等。社会灾祸则是生产和生活中对人身造成严重伤害的突发事件,如车祸、矿难等。
(3) 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法定最低标准的个人和家庭。包括工资收入过低,不能使每个家庭成员达到法定最低生活标准的;有失业津贴的失业者,在享受津贴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有退休养老金的老人,因要供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是因为长期患病而入不敷出的。不少残疾人也属这类救助对象。
对于社会救助对象,按具体的人口群体划分,又可分为儿童(确切地说,是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失业者、病人、患难者、不幸者等。
其中儿童又分为:一般儿童;特殊儿童,如残疾儿;不幸儿童,如孤儿等。
社会救助对象还可按地区划分。贫困地区,即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地区,往往被列为救济的地区。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规定,凡年人均纯收入不到200元的农村地区,均为扶贫地区,国家给予救济。2011年,这一扶贫标准提高到2300元。
从国际上看,最不发达国家属于需要国际组织给予救济的对象。按照联合国的规定,凡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250美元(1981年)、现代工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不到10%以及识字率不到20%的国家,均属最不发达国家,由联合国给予一定的援助。这类国家绝大多数集中在非洲和亚洲地区,它们可以说是国际社会的“贫困地区”,需要国际社会的援助。
社会救助的内容社会救助的内容可以归结为两大类:
(1) 贫困救济。贫困救济是指对上述那些由于多种原因生存遭到威胁、生活发生困难的人给予的救济,主要是解救贫困,保障他们享有最低生活水平。
(2) 灾害救济。灾害救济是指对因为受到洪水、火灾、地震、台风、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的侵袭而失去生活保障的人员的救济,也包括对遭受战争之苦的地区和人民的救济,灾害救济不只解救生活上的贫困,还包括生命救助以及灾后重建等。
救灾工作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1)紧急救济。一般是紧急赠送食品、衣物、药品、住房和资金。我国现阶段,重大灾情一旦发生,往往作为全国的头等大事,紧急抢救人员和物资,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大力救济和扶持。国家银行向灾区大量投放无息贷款,使灾民通过救济、扶持,迅速恢复生活和生产。例如我国对1998年南方抗洪的救援、2003年抗“非典”的救援、2008年抗冰雪灾害的救援。
2)灾害预防。这是积极的手段,防患于未然。我国历史上有农税、仓储税、水利税和林垦税,主要是用这些税收积极发展农业,存储充足的防灾粮,大力兴修水利,保持土壤植被,防止自然灾害的发生。当前主要进行江河治理、兴修农田水利、植树造林、保持水土和防治病虫害等工作,以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
3)灾害预警服务。随着科学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外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越来越重视,有些洪水、台风、传染病等都可向居民提前预报。预警服务对于防灾抗灾、减少灾害损失具有重大作用。
从国际上看,战争和难民救济在救灾工作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死亡上千万人,上亿人无家可归,联合国为此专门成立了难民救济总署等国际救援组织。现阶段,世界性移民、难民安置仍是社会救济的一项重要工作。
国际救济、救灾工作的另一种形式是成立国际救援组织,组织大量志愿人员参加各种灾害救助。国际红十字会就是世界性的国际救援组织,在不同国家提供各种紧急的灾害救济。
如2004年印度尼西亚海啸,2008年我国四川省汶川地震,许多国家都派有救援人员。
社会福利社会福利的内涵和外延不甚确定,人们常常从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社会福利这个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庞大的社会福利体系,美国建立了社会安全制度。在这里,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同义语,包含全部公共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和社会救助以及社会保险,是广义的社会福利。当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被相提并论时,社会福利不包括社会保险,而是和社会保险并列,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狭义的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的含义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建立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以及以实物发放、货币补贴等形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给予帮助,以保证和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的制度。
社会福利有以下四种类型:
(1)公共福利事业。指国家或社会团体兴办的以全体人民为对象的公益性事业,如建立教育、科学、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群众在享受这些福利事业的服务时,是免费或低费的(在价格上优惠)。在免费提供服务时,这些设施的维持和发展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在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时,则由消费者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国家负担。在这类福利事业中,哪些完全免费,哪些实行优惠价格、优惠多少,主要由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和居民对该种事业需要的普遍程度决定。
(2)特别的、专门性的福利事业。主要是为残疾人、孤儿、生活无着落的老人等具有特殊需要而又无力自理的人举办的疗养院、教养院等。这类事业具有保障性,即对无经济来源或暂时失去经济收入的人给予补助,以保证他们的正常生活。这类事业一般都是免费的。
(3)局部性或选择性的福利措施。这主要是国家为照顾一定地区或一定范围的居民对部分必要生活资料的需要而采取的优惠措施。如对寒区给予冬季取暖补贴,对住公房的居民给予房租补贴等。这些福利措施随着生产的发展、条件的改变或政策的变动,会增加、减少或取消。
(4)上述二种内容的综合。不论是何种意义的社会福利,其基本点都是免费或优惠提供某种生活用品、服务或现金补贴,给人以实惠,给人以方便,使人们的生活得到改善。
不难看出,社会福利的特点是它不仅保障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需要,而且保证社会成员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下能够过上正常的生活。它不仅仅提供一定的收入补偿,更多的是通过建立公共设施和提供服务为人们提供生活方便,解除后顾之忧,使生活得到改善;它不仅对物质生活需要给予保障,还对精神、文化方面的需要给予保障;它不仅保障个人因前的生活需要,还保障其赡养老人、培育后代的需要。总之,社会福利不仅保障个人和整个社会的生存需要,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个人和社会有发展的可能。所以,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
社会福利的内容社会福利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未成年人福利。未成年人泛指劳动年龄或学校毕业年龄以前的婴儿、幼儿、学前儿童、少年,若继续就读于职业高中、高等学校,年龄可一直延伸到18岁或21岁。
未成年人的福利包括:
1)未成年人普遍福利。如国家和各部门举办的托幼事业、学前教育、儿童健康指导、娱乐活动、儿童少年营养、学生免费午餐、医疗保健、优生咨询、体格免费检查、儿童卫生中心服务、早产儿照顾、家庭看护、营养示范教育、义务教育、大众传播工具发展、未婚母婴照顾、未成年人福利专业人员培训等。
2)不幸未成年人福利。如残疾儿童、流浪儿童救助,对领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员给予补贴,未成年死亡补助等。
3)生活困难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补助。
婴幼儿福利往往和母亲享受的福利结合在一起,构成“妇女儿童福利”。
(2) 老人福利。享受这种福利的对象为老龄人,而不论其是否享有退休金。老人福利包括的项目有老人优待旅行和娱乐、老人免费健康状况检查、敬老院和托老所事业、老人电话服务、老人家庭服务、老人俱乐部服务、长寿老人补助等。
(3) 残疾人福利。包括向残疾人免费提供假肢、康复就业、就业训练,举办有残疾人参与的福利生产、盲童学校、聋哑学校、智力教育等福利项目。
(4) 劳动者福利。指在业者和失业者孚受的社会福利服务,如集体福利设施的营建和服务、农副业产品补贴、困难生活补助、房租优待等。
还有专为女性劳动者提供的女职工福利。
根据资金来源和服务提供以及管理方式,社会福利可分为国家举办的福利事业、地方举办的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福利事业、社区举办的福利事业、民间团体举办的福利事业。这里讲的民间团体举办的福利事业,包括宗教团体举办的福利事业、私人举办的福利事业和福利服务。
社会福利的形式不论社会福利的内容有多少,一般都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 货币形式。如上面所讲的各种津贴,都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
(2) 服务形式。如对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对失业人员的免费就业咨询,对无力支付费用的起诉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及诉讼,义务教育和免费培训等。
(3) 实物形式。如给病人赠送营养品,给某些结婚的人赠送礼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假肢、助行器、助听工具等。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的不同之处在于:保障对象广泛,面向全体公民;免费、优惠提供劳务、用品,为群众提供方便,减轻其负担,改善其生活条件;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社会组织的专项基金以及群众集资等。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但不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部,社会保障体系还有由以上三者衍生出来的其他形式。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还采取了其他一些社会保障形式。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进行立法,对现役军人、为国为公牺牲的烈士和他们的亲属给予优待和抚恤,这也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十分明确地把“社会优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保障伤残军人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的工作。社会优抚按其特点来说,既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又有社会福利的性质,还包含社会救助的成分,是一种综合性的特殊的社会保障。
此外,一些国家还把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归人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的功能社会保障的功能有以下几方面:
(1)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社会保障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使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生病、工作、伤残、生育时,基本收入不受影响;使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人们有生活来源,无后顾之忧,摆脱生存危机,从而为人们架起一张生存的安全网、一道维护社会安全的防线。
(2)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在劳动者由于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生活来源中断时,社会保障通过收入补偿和补贴保证其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恢复和保存劳动能力;同时,通过国民教育、技能培训等社会保障措施提高劳动者素质,使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社会保障还通过征缴保险费(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影响储蓄和投资,进而影响积累和消费的比重,调节经济增长过热和消费过度膨胀,发挥平衡社会供需总量的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3)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市场经济的自发作用必然使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产生差距,形成不同阶层以及他们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障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能调节中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提高最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标准,适当缩小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别,起到化解矛盾、实现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的作用。
(4)社会政治的稳定剂。社会保障通过各种措施,为社会成员提供经济保障,调节社会矛盾,避免人们由于生存危机、心理失衡而导致社会冲突,造成社会震荡,具有社会减震器的功能,是预防政治动荡的稳定剂。
此外,社会保障对社会的文化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推动作用。社会保障通过文化福利设施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通过“文化救助”使那些低收入、无经济能力享有文化生活的社会成员得到一定程度的文化滋养。同时,社会保障与生俱来的互助共济、分担风险的原则在其实践中必然鼓励和培养团结友爱精神,树立良好风尚,从而推动社会的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从以上社会保障的功能可以看出,它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实现
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应该指出,社会保障的功能是在合理、适度的社会保障条件下获得的正面效果。反之,如果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及其实施不够合理、不适度(不足或过度),则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效果。西方福利国家的危机就是例证,应该引以为戒。至于如何实现社会保障适度发展,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需要认真地加以研究。
标签: 劳动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