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分为很多具体的子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基金业、期货业等。其中,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与信托业是金融业的传统四大行业。
银行业是指商业银行业,不包括中央银行与政策性银行。银行业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而存贷款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商业银行传统的收入来源是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差额,即息差。
但是,中间业务在商业银行的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分为很多不同的类型,例如,在中国有工、农、中、建、交、邮储等六大国有银行,有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很多上市股份制银行,还有很多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
证券业的核心业务是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是为证券发行、交易与投资活动服务的专门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资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而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这些有价证券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一些金融机构为企业与投资者提供服务,这些服务就是证券业的业务。例如,公司发行股票,需要有金融机构帮助它确定股票的价格,并将股票推销给投资者。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投资银行、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公司等。
在中国,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等证券公司是从事证券承销与经纪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大公国际与中诚信等信用评级公司是提供证券信用评级服务的。
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收入来源也不一样,例如证券公司传统的收入来源是证券承销与经纪,但现在证券自营业务的收入越来越重要;而信用评级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向被评估方收取的评估费。
保险业的本质是风险管理,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保险本质上就是风险管理,是投保人通过向承保人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将风险转嫁到承保人头上。一旦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情发生了,承保人将赔偿投保人所遭受的损失。承保人赔偿损失的资金来源一是别的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二是承保人将保费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指以无形或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与保险公司运用保费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投资收益。
信托业的本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单地说,就是你把资金委托给我,然后我按照我们之间事先的约定,用你的资金进行投资。在此过程中,受托人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但在中国,在实际运作中,信托常常变成为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地方政府融资的一种方式。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投资者购买这些产品,然后信托公司将发行产品筹集的资金提供给企业或者政府。
另外,信托公司还为商业银行的贷款提供通道。因为监管限制,商业银行不得为某些企业或者行业(例如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或者贷款金额受到限制,于是商业银行以某种方式将资金提供给信托公司,然后由信托公司提供给这些企业,从而帮助银行曲线完成贷款。
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就是信托公司。目前,中国大约有70家信托公司,实力比较强的有平安信托、安信信托、中信信托等。其中,安信信托是目前唯一在A股市场上市的信托公司。传统上,信托公司的收入来源于托管费,就是你把资金委托给我投资,我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但在中国,信托公司的业务与本来意义上的信托不太一样,因此,中国信托公司的收入也与一般的信托公司有差别。
中国信托公司的收入来源一是通道业务的佣金,即为商业银行提供通道时,向商业银行收取佣金。虽然佣金率很低,但因为金额大,所以通道业务的佣金收入相当可观。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通常所说的“资管新规”,总体而言,资管新规压缩了信托业通道业务的发展空间。
二是为企业、政府融资时的利差收入。例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筹集资金,给投资者8%的利率,然后以10%的利率将资金提供给企业或者政府,这2%的利差就是信托公司的收入。这一收入与银行通过存贷款业务获得利差收入没有区别。
三是自营业务收入,即信托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这与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没有区别。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一家金融机构可不可以同时从事上述四种行业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业务呢?例如,一家商业银行既做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也做投资银行业务,或者同时从事更多的业务呢?
1933年以前,在美国,同一家银行既可以从事存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也可以做投资银行的证券承销等业务,这叫混业经营。 1929年大萧条中,9000多家商业银行倒闭了。大萧条爆发后,美国国会组成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调查大萧条爆发的原因。美国国会议员们认为,这么多商业银行倒闭的原因之一是它们开展多种业务,容易乱套。
于是,美国在1933年通过了一个法案,即《1933年银行法》,要求美国的银行要么只做商业银行,要么只做投资银行,不能两个都做。这样,美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就分开了,这叫分业经营。正是因为这个规定,J.P.摩根公司在1935年被迫拆分成两个公司,即J.P.摩根公司与摩根士丹利,J.P.摩根公司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而摩根士丹利则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但从那个法案在1933年通过的第一天开始,华尔街的金融家们就一直在试图废除这个法案。他们的理由是,第一,分业经营导致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不能资源共享,降低了经济效率;第二,德国、日本都是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导致美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无法与混业经营的日本与德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进行竞争。
经过华尔街的金融家们66年的不懈努力,美国在1999年废除了《1933年银行法》,以《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而代之。这样,美国又开始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混业经营。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有人认为金融危机的爆发与混业经营有关,建议恢复分业经营,但因为华尔街的反对而没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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