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讲解 —— 文件检验
文件检验,又称为文检、文书检验。是指运用语言、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中所涉及的可疑文书物证进行分析、鉴别、借以确定该可疑文书与案件事实的关及其与一定人的关系的技术科学。
01
文件检验真实案例
一审判决
2016年6月,何某与吴某合作开展物流运输。合作过程中,双方因结算、支付运输费用产生纠纷,吴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运输协议,判决何某支付拖欠的运输费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的运输协议,并判决何某按照实际运输趟数向吴某支付2016年6月至9月拖欠的运输费及违约金。
民事监督
判决生效后,何某想起,2016年6月、7月自己曾两次将相关运输费予以结清,并有两份吴某签名的收条。据此,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该部分事实有误,遂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被法院驳回。后何某向检察机关提出民事监督申请。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何某提供的两份收条的真伪,于是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就收条上吴某的签名开展鉴定。但当检察官联系到吴某后,他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由于无法获取吴某的签名作为检验样本,案件办理一时陷入僵局。
文件检验
“吴某在一审中肯定提交过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我们能不能从调阅的案卷中找到相关签名笔迹?”从事检察技术文检的专业人员提出自己的想法。为保证鉴定的客观科学性,承办检察官与检察技术文检专业人员共同翻阅案卷,对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并依托技术设备成功提取到《法庭庭审笔录》《合作协议》《民事起诉状》等文书上吴某的亲笔签名,从而获取了关键比对样本。通过比对分析,发现检材上吴某的签名与他在其他法律文书材料上的签名搭配比例相同,写法、运笔、笔顺等特征一致,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体系。因此,可以认定两份收条上的签名均为吴某本人所写。
抗诉再审
检察院依据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何某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认定何某提交的新证据,对一审判决依法予以纠正,对案件作出改判。
02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
(2013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文件检验工作范围包括:
(一)接受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其他机关或者单位委托,就案件中涉及的笔迹、印刷文件、污损变造文件、文件制成材料等文件物证进行检验鉴定;
(二)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有关文件检验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三)为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中的现场勘验、搜查、调取书证提供技术协助,收集、固定证据;
(四)根据办案需要,参与法庭审理活动。
第三条 文件检验鉴定和文件检验技术性证据审查应当由具备文件检验鉴定资格的人员实施。
第四条 文件检验鉴定人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关于鉴定人回避的规定。
第五条 文件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独立、保密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 委 托
第六条 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在办理案件时,需要进行文件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应当填写委托书,向检察技术部门提出委托要求。
第七条 委托文件检验鉴定时,应当提供文件物证的原件,样本材料应当符合检验要求并经过委托单位确认。
第八条 委托文件检验技术性证据审查时,应当提供需要审查的鉴定文书及附件,必要时提供历次鉴定文书及附件。
第九条 委托单位应当客观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受理文件检验鉴定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查验委托书;
(二)了解案情,明确鉴定要求;
(三)查验送检材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核对材料的名称、数量、性状;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确定是否满足鉴定要求;
(五)根据查验结果,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者要求补充样本材料。对需要补充样本材料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者协助办案人员提取。
第十一条 受理文件检验技术性证据审查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查验委托书;
(二)了解案情,明确审查要求;
(三)核对鉴定文书及附件是否齐全;
(四)核对鉴定的检材、样本等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时,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检察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指派具有文件检验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和审查。
第四章 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
第一节 鉴 定
第十三条 受理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鉴定,一般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检验鉴定工作;疑难复杂的案件,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四条 文件检验鉴定的同一认定,按照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的程序进行,每个程序都应当制作检验记录。
(一)预备检验。应当根据委托要求设计检验鉴定方案,确定检验鉴定方法,做好仪器设备、耗材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分别检验。对送检检材、样本分别进行观察研究,进一步明确检材和样本的性质、状态,认识特征的价值、作用及变化规律,制作特征比对表;
(三)比较检验。对送检检材和样本之间相应特征进行比较,全面反映它们之间的异同和内在联系;
(四)综合评断。对比较检验的情况进行分析,综合评断特征的质量和数量,准确解释符合和差异形成的原因,作出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文件检验鉴定应当依照先无损、后有损检验的原则,对文件物证进行客观全面系统检验。主要包括:
(一)笔迹是否为书写形成,印章印文是否为盖印形成;
(二)文件物证有无消褪、添加、挖补、拼接、污染等异常痕迹;
(三)纸张表面有无异常压痕;
(四)文件物证的整体布局有无明显异常;
(五)文件物证的形成过程与当事人描述是否有明显差异;
(六)其他应当进行检验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送检材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需对送检材料进行有损检验时,应当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在实施有损检验前采用照相或者扫描等方式对原件进行复制。
来源: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标签: 检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