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招生章程(四川轻化工大学图书馆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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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2019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轻化工大学国标代码为10622,英文译名是四川科技大学。

第三条 学校为四川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自贡(惠东、营)、宜宾两个校区,总部位于自贡惠东。惠东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惠兴路519号,营地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108号,宜宾地址: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188号。

第四条 学校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权,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四川轻化工大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文凭。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择、公开透明,德、智、体、艺、劳综合考核,概述,择优录取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监督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及社会监督。

第七条 学校招收的专业均为非师范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条例,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全程参与和监督录取过程,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生源计划根据社会需要制定、学校发展计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及各省(市)就业情况、自治区)作为生源的主要依据,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报四川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后。

第十二条 学校区域和专业招生计划以省(市)为准、自治区)以招生主管部门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制定储备计划,用于调整各地统一考试在线学生的不平衡。

第四章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招生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按省(市)划分、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转学比例,根据平行志愿归档,转学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义工有序,转学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并以备案结果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英文、翻译商务英语专业人员,考生应以英语作为外语参加考试,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参加外语考试;日本人除外、西班牙语专业外,考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授课。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男女生比例不限。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体检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普通专业招生规则:

1个、学校普通专业实行自愿优先录取规则,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所有候选人的职业愿望都无法满足时,如果进行专业调整,根据考生成绩,由高分向低分调整至其他未按其意愿满额录取的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整,做退档处理。

2个、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招生计划一”:1 范围内按《专业自愿排队准入》规则。

第二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规则:

1个、学校以省(市)为单位、以自治区组织的艺术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为准(山东省音乐表演类专业除外)。

2个、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专业、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市)级水平、自治区)在控制线的基础上,志愿优先录取进阶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相同专业成就的情况下,然后根据他们的文化成就,从高到低录取。如有省(市)、自治区)另有规定,应按其规定进行。

3个、学校面向山东省音乐表演类专业招生考生。考生须取得其他高校音乐表演专业考试证书,在文化成果达到山东省控制线的基础上,可以填写我校。我校按文化成就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4个、学校音乐表演专业钢琴及器乐方向只招收钢琴考试、单簧管、萨克斯管、二胡、小提琴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审核不通过者,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录取。谁发现欺诈,所有录取将被取消。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需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按照本土化原则,据四川省物价局消息,学校、学杂费按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每年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如有变动,以四川省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按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查询:

招生咨询电话:0813-5505999、5505988、5505678(传真)。

学校在招生就业办公室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工作。学校纪检办公室投诉热线:0813-5505625。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及各省(市)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以招生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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