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理工学院招生章程(保定理工学院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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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理工学院(原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学校的性质和概况

第一条 学校的性质和概况

1个、学校名称:保定理工学院(原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2个、学校代码:13891

3个、校级:普通本科/普通大专

4个、学校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个、学校概况和办学特色

保定理工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四年本科学习,三年制大专。其前身是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2018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保定理工学院学校列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现在有超过14,000名学生,内置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工程技术学院、艺术学院、经济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及基础课教学部、第六医院体育科等两个科室,目前开放地质学幼儿教育、工业设计、土木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艺术其他41个本科专业,税务计算机应用技术等9个高职(专科)专业。学校是一所以地质为特色的学校,工程为主体,原因、工作、通过、管子、艺术、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大学,以学科建设为龙头、注重师资队伍建设,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不断优化教育教学过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特色办学”、品质成就学校、人才强校、讲究内涵、“科学发展”的办学理念,致力培养“良好品德”、坚实的基础、知识匹配、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同时,为了培养学生坚强的意志、人品好,学校对学生实行准军校管理。

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经济弱势,可向学校勤工俭学管理中心申请永久或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制定招生规模、招生政策,并决定重大招生事宜。同时,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组成包括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招生办公室下,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三条 根据各省(市)招生部门指定的相应批次,学校、根据入学最低控制线和当地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齿轮调整比控制在120%以内。

第四条非平行志愿省考生,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首批志愿生人数不足时,接受非自愿候选人,没有志愿者、专业等级差。

第五条 2019年高考改革省(市)招生情况,按照省(市)公布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招生工作方案执行,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招生专业科目要求以省(市)审核后公布为准。江苏省报考我校的考生,所选科目水平要求为BC级(含)以上,必修科目成绩要求4C或以上,技术科目考试成绩及格。艺术考生的必修科目成绩不得超过三个D。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当分数相同时,按A+A+、一个+一个、AAA级、甲+乙+、甲+乙、AB+、AB、乙+乙+、乙+乙、BB、A+C、空调、乙+乙、BC的顺序排序。如果所选科目的成绩仍然相同,按公司章程第九条备案分、第十条(综合等级除外)实施。

第六条 各省(市)实施、自治区)增减积分政策,加分(减分)在备案、适用于所有专业。

第七条 我校各专业男女比例、外语没有限制,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及相关专业课程均为英文授课,语言非英语的考生请认真填写。

第八条 学校编制招生计划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预留专业不超过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基本原则是:用于超计划班次的平行志愿省区录取、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或者放到source里,情况也不错、高分省份。

第九条 学校在遵循各省规定的招生原则的基础上,按照“分数第一”的原则,根据考生自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于档案中分数相同的考生:文史类考生按语言分类、数学、外语、综合作文单科成绩排序;理工科考生按数学分、语、外语、理科、综合理科单科成绩排序。同分考生专业安排按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是: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艺联考成绩在学生所属省艺对应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考生,根据省艺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省艺考成绩相同的考生,按文化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还是一样,然后根据语言、数字、外部、综合文科(理科、综合)单科成绩按录取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 不能满足职业意愿的考生,如果进行专业调整,然后转入相关专业录取,对于不遵守专业调整、实在是无法满足考生的意愿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与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体检,为了伪造、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学历证明

第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取决于保定理工学院由教育部盖章并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本科(专科)学位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文凭);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发布保定理工学院学位证书。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各专业学费标准以各省(区)为准、市)公布招生计划,学费待定 专业学费标准以省物价厅核定为准。住宿由学校安排,住宿费为每名学生每年12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招生详情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服从国家政策法规。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我校招生委员会所有。

电话:0312-2165166 传真:0312-21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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