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司法警察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规定》已经出台,主要包括学校概况、招生计划、申请条件、招生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奖学金。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黑龙江司法警察职业学院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院在招生工作中严格执行“阳光工程”,全面公布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面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三条学院全称:黑龙江司法警察职业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2728)。
第四条学院的办学类型和层次为公立普通高等职业学院(专科),三年制。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完成学业并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文凭。
第五条学校地址、网站、微信公众号: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03号
学院网站:http://www.hljsfjy.org.cn
微信公众号:hsjy12728@126.com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设立招生指导办公室,负责落实学院招生政策,办理招生事宜,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院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与学院招生有关的任何事宜。
高校招生热线:0451-88079117、88079106
第三章招生政策
第八条高等学校注册考生应当遵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参加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九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聘和培训的意见》,司法行政机关将提高司法警察学院司法行政警察专业毕业生的比例。2020年4月,黑龙江省司法厅等六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规定,中央司法警察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察职业学院司法行政与警察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招收,应以当年省级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数的30%-40%左右为准(即大学生完成三年学习并毕业的那一年)。这项新政策的实施将大大提高大学毕业生报考警察考试的比例和实际报考人数。
第十条学院司法行政与警察专业招收黑龙江省、内蒙古地区考生(以省教育厅审核为准)。考生除填写网上志愿者外,还应参加省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只有通过考试的人才能获得入学资格。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发布的通知中详细说明了体检、面试、体能评估和政治考试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学院在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严格的复审,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与警察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应当分班,毕业后不得更换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警务”和“双重考核核实制度”(即同时通过警务教育管理考核和学业成绩考核后方可毕业),并执行“淘汰”等管理制度。非司法行政警察专业不得并入司法行政警察专业,非司法行政警察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司法行政警察专业。
第四章招生专业及招生批次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分为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刑事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四个专业。有司法信息技术、司法警察、法律事务和法律秘书4个非司法行政警察专业。
第十四条学院招生分两批进行。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在高职院校提前招生,非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在高职院校普通批次招生。
第十五条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以省教育厅的最终批复为准。
第五章准入原则和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则。
第十七条学院应当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情况,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备案比例和平行志愿录取原则,从档案晋升候选人中择优录取。进入档案的考生总成绩相同,按照各科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文科为汉语、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科学包括数学、外语、科学综合和汉语。
第十八条报考人员入档的专业安排方式是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专业志愿者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学院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将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发布。考生可以进行在线查询或电话咨询。
第二十一条招生全过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积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凡在招生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严厉处罚。
投诉举报电话:0451-88079140
报告电子邮件:jw88079143@163.com
第六章学费和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卫生厅的有关文件,收取学费5600元/年。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教育厅批准的比例,优秀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经济困难学生可按比例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部分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助学金(2300-4300元/年)。
第二十五条学院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设立专项基金,支持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基金的一部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每学期分配给有特殊需要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积极帮助贫困学生向教育部门和有关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并协助他们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院原招生政策、规定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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