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2022年招生条例》已经发布,主要包括学校简介、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补助金等信息。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陕西师范大学2022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章程,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招生管理的要求,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为公立普通高等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范大学”或“陕西师范大学”;英文名称是陕西师范大学,简称SNNU。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0718。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省Xi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设有雁塔和长安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Xi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长安校区位于Xi市长安区长安西街620号。
第三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包括艺术和体育考生、公费师范生、优秀教师计划师范生、红烛计划(高校专项)、国家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非藏族学生在藏定向就业、少数民族预科生;护送学生、体育训练单招学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护送学生、通过联考的华侨、香港和台湾学生,以及根据台湾高考科目能力测试结果录取的台湾高中毕业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艺、劳等条件,择优录取。这个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招生的文件要求,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本科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宣传等方面提出建议;听取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和总结;监督检查本科招生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设立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本校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规定;组织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组织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负责考试安全,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识别和处理违规考生,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披露职责;支持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院的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在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历次全体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新时期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总体规划》,坚持“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区域协调发展、统筹考虑,在保持各地区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招生计划的增长将向高等教育不发达、学生素质好、学生人数较多、继续教育压力大的地区倾斜,使国家招生计划的安排和分配更加公平,科学合理。为了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样性和合理性,学校在全国范围内安排招生。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招生政策指导意见》,结合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情况以及对各地区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预测,根据教育部发布的相关来源计划需求建议,并参考近年来各地区生源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整年度招生专业(类)结构和地区结构。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生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保送学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含新疆合作项目)、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毕业生的招生,不制定省级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政府资助师范生、优秀教师计划师范生、非藏族学生在西藏定向就业、红烛计划(高校专项)、国家专项、新疆南疆计划分别编制生源计划。
第十一条艺术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公费师范生相关专业根据来源省的需要,结合来源省招生计划规模编制省级招生计划;其他专业按照我校2022年艺术招生手册中公布的计划编制方法编制。
第十二条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保留不超过学校总招生计划的百分之一。预留方案将在学校研究确定后使用,主要用于调整统一考试中在线学生的不平衡。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三条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备案结果(包括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进行备案。根据志愿者备案批次,原则上访问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自愿申报批次,档案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情况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为准。高考综合改革各省的档案调整比例,按照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我校各类招生项目承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全国高考奖金政策。所有高考奖金项目和分数不适用于未按省、专业安排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在普通类所有专业(班)的入学人数中,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请参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补充规定。师范专业报考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还应参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相关规定。
第16条在公费师范生和优秀教师项目并入档案的省份,优秀教师项目只招收自愿者。在西藏就业的非藏族学生招生专业只招收志愿考生,考生必须是非藏族户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根据《关于印发〈非藏族学生在西藏就业协议〉的通知》(京美社函[2008]63号)的要求,非藏族学生在西藏就业的考生除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卡)外,提交一份由考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签署的非藏族学生在西藏高校就业的书面申请,高考结束后,在高考受理前,将申请表传真至我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同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并确认传真已成功收到。否则,申请人将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由我校按照备案结果的排队顺序进行备案并退回。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班)。专业(班级)和志愿者之间没有得分差异。招生专业(班)按报考专业(班)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按照1:1招生计划内的专业志愿者排队招生,如有退出,将根据备案结果的排名招募招生计划外的候选人”的招生原则。
对于尚未被志愿专业(班)录取并需转学的考生,应根据考生在相关学科的成绩、实力和身体状况、综合素质纪实报告等情况,安排其录取专业(班);未被志愿专业(班)录取,不服从专业(班)调整的考生将被开除。
在专业(班)录取过程中,档案成绩相同的学生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的学生优先录取。在备案与文化类课程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汉语、数学、外语成绩确定顺序自愿备案批次,按备案顺序确定平行自愿备案批次。
第十八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招生原则:
对于申请“专业+学院”安置的候选人,将根据其安置结果从高到低录取。在配额满之前,不会进行专业调整。
在满足本专业选科要求的前提下,进入“学院专业组”的考生应遵守《公司章程》第十七条的规定。专业调整仅在候选人所在学院的专业组内进行。
第十九条对于按顺序自愿申报的批次,在首批志愿考生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受非首批志愿考生,并根据申报结果择优录取。如果合格的非首选候选人数量仍然不足,将招募志愿者。根据这批平行招募志愿者的情况,未完成的省级和专业招募计划将招募志愿者。如果志愿者招募仍然不足,剩余计划将转移到其他省份完成招募计划。
第二十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专业考生,其他专业(班)不限于外语专业。我校所有招生专业(班)不要求口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体育(公费师范生)和体育(师范生)的录取原则:考生经所在省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录取后,我校将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备案结果,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备案结果相同的将根据文化课程和专业课程的成绩进行排序)。对于备案规则尚未确定的省份,我校的排名结果是专业课程的结果。
第二十二条红烛计划(高等学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训练与艺术招生分开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详细的相关招生手册和招生原则制定,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发布的相应2022年招生手册执行。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预备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新疆合作计划、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专项计划、非藏族学生在西藏定向就业的具体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管理规定执行,其中预科班录取分数不得低于我校普通本科批次相应学科水平以下80分,非藏族学生在西藏定向就业成绩不低于我校普通本科批次相应学科水平40分。如果批次中对应主题的一般类别没有参考线,请提前参考批次中对应主题的一般类别的文件提交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特殊项目、优秀教师项目、推荐学生、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学生的录取办法和其他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我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详见2022年新生缴费说明。如果上级或陕西省物价局今年调整本科学费标准,我校将执行新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费师范生必须签订《师范生公共教育协议》,《国家优秀教师专项就业协议》必须由优秀教师计划师范生签订,普通高校招收和培养非藏族学生到西藏定向就业的协议,必须由非藏族学生在入学时签署。否则,其入学资格将被取消。
公费师范生、优秀教师计划师范生、入藏就业的非藏族学生和国家特殊学生的待遇和就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欺诈者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入学后,按照年级专业(类)划分方法进行划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奖励、资助、贷款、补贴、出勤、免除、报销”七位一体的精准补贴制度,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具体资助方式见我校学生资助网络(http://zzzx.snnu.edu.cn)。
第三十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9-85310330,传真:029-85310188。本科招生信息网网站:http://zsb.snnu.edu.cn。微信公众号:陕西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Xi市长安区长安西街620号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邮编:710119。
第三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的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督导电话:029-85310302,举报邮箱:jiwsh@snnu.edu.cn。
第三十二条与教育部和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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