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学院只招收参加过高考并在相关高中学历资格考试中取得相关成绩或在香港中学会考中取得相关成绩的考生。
第七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政策和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应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德、智、体、美评价的原则。
第八条考生应当通过政治、思想道德和身体检查,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他相应录取条件。
第九条同一学科类别的考生应当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报考。归档时,应按顺序搜索候选人的志愿者。只要考生在高中学历资格考试中的相关成绩或香港中学会考的相关成绩符合报考志愿者的要求,且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该专业录取。
第十条成绩相同的,以成绩高者为准。如果成绩相同,成绩高的候选人将首先被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将按汉语、数学、英语的顺序录取;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优秀学生、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殊技能的候选人。
第十一条备案后,如有专业招生计划不全的,将向社会公布,考生将重新招生,仍按上述办法录取。
第12条公共外语课程仅以英语授课。
第十三条在贯彻落实《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利的通知》的前提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12号),学院考虑到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本着对考生负责和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补充如下:
(1) 眼睛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
(2) 双耳听力范围不小于3m;
(3) 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应报考;
(4) 肝功能异常者不应申请检查;
(5) 对青霉素过敏的护理和助产专业学生不应申请;
(6) 护理和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鉴于行业特殊需要,身高低于1.55米的不建议申请护理和助产专业;
(7) 考虑到医学教育的特殊要求,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的考生申请我校,否则他们将无法完成学业。
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在入学后进行体检。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将被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学院按照北京市招生管理局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负责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定向班级招生
(1) 培养目标:“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定向班”培养专业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医学检验实用技能型健康人才,北京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的医学影像和康复治疗。
(2) 培养模式:三年制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专业人才。在一年制基础课程、一年制临床课程和一年制临床实践“三个一”的基础上,增加了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和康复治疗理论以及多种基本技能的培训。
(3) 注册条件:
1、当年参加高考的海淀、房山、昌平农村户口考生;
2、身体健康,根据《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项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及我院关于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规定;
3、高中学历资格考试相关成绩或香港中学会考相关成绩符合我院对考生的要求。
(4) 自愿填写说明和要求:
1、考生应登录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网站,按照2021北京市高校招生志愿者分批填写的时间和方法填写志愿者;
2、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申请户口所在区县,不能跨区县填写志愿;
3、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者人数不得超过3人,不得超过区县目标专业人数;
4、应聘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布的应聘人员招聘目录填写信息。考生填写志愿者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5) 准入原则:
1、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试、身体健康考试、高中学历资格考试或相关联考成绩,且高考成绩符合我院档案调整要求的,按照志愿顺序录取,评分优先原则,考生填写的专业顺序;
2、在第一次录取过程中,如果预录取的考生自愿放弃专业志愿者,或无法通过多方联系考生,将推迟到下一次录取;
3、如果成绩相同,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成绩相同,成绩高的候选人将首先被录取。在同等条件下,汉语、数学、英语优先录取;
4、预录取的定向班考生必须与定向班所在地区卫生计生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方可正式录取。
(6) 学校地点: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医学实验室技术和医学影像技术的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医院区进行,康复治疗技术的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医院区进行。
(7) 培训期间费用:学生在培训期间免收学费和住宿费。
(8) 学生就业:学生在学习前将根据与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的协议,被相关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录取。毕业后,学生将被限制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就业,并统一纳入区县事业单位的设立范围。服务期至少为六年。具体服务期限将根据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具体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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