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录取规则(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眉山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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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规则》已经发布。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如有变更,以学校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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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规则

第十二条学院实行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学校负责招生,省招生办负责监督”的招生制度,并根据当年招生政策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及有关规定,确定档案调整比例。

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的“加分备案”政策,将备案结果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除招生计划明确规定的专业外,学院不限制考生使用外语。大学新生入学后,非外语专业原则上以英语为教学语言。一些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需要开设其他语种的教学试点班,学生自愿报名参加试点班。对于招生时对外语单科成绩有具体要求的专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将根据我院招生生源统一确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学院对在校生和在校生一视同仁,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普通专业招生原则:

1、对实行平行自愿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将遵循平行自愿申报、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调查、择优录取的原则。将为未完成的项目招募志愿者。

对于实施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将优先考虑首批志愿考生。如果第一名志愿者报名未满,非第一名志愿者的考生可以被我院录取。

2、考生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学科之间没有年级差异;当候选人的专业志愿者无法满足时,如果候选人需要进行专业调配,则按照候选人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将其调配到其他尚未达到满分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部署,我院将取消该档案。

第十九条艺术与体育专业成绩的认定和录取原则:

1.对我院艺术与体育专业专业考试成绩的认可

我院所有艺术与体育专业招生成绩以招生计划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与体育专业招生原则

在招生计划中达到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批次最低控制线,并在专业考试中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其专业成绩和“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选拔。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其健康状况和考试成绩进行全面审查。经复查确认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我院《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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