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和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各省生源确定备案比例,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接受省级招聘办公室备案的候选人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在实行平行自愿备案的省份,招生批次按各省规定执行。在实施非平行自愿招生的省份和批次,学校将按照高校自愿优先的原则招生。当学校的第一位志愿者不满意时,学校将招收非第一位志愿者候选人。
第十七条学校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成绩高低,结合专业志愿者,安排文史、理工类考生的录取。如果结果相同,参加平行志愿者计划的候选人将根据计划的优先顺序被录取;理工类非平行志愿考生数学、语文、理科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学、历史类考生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成绩达不到填报的专业志愿者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整,学校将根据考生的文化课程成绩,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由高到低的分数调整,直至记录完整。未与专业志愿者会面且未按照上述原则遵守专业志愿者转移的候选人应返回档案。
第十八条学校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在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者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定。
第十九条本校对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原则,按照省招生考试厅发布的最新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对加分或减分的考生,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从专科到基础学院的招生和对口招生,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有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提供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言的考生仔细申请考试。学校不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第二十三条高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招收材料专业大类学生。在第一学年,将对注册学生进行各类培训,主要学习材料专业的基础课程和通识课程。大学一年级末,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学业成绩、综合表现和学校相关规定,转入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证书的名称根据所转学的专业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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