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技学院录取规则(新疆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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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技大学的招生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如有变更,以学校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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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考试机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充分尊重候选人自愿的原则。全面评估候选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落实国家对残疾候选人的相关政策。在录取过程中,学生要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和专业为准。

第十三条学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招生计划实行远程在线招生,招生结果将在学院招生网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学院招生对象为2021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学院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招生批次计划招生。

第十五条考生必须有申请新疆科学技术学院的意愿,并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分批录取分数。录取时,考生将按照“自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各专业志愿者不存在年级差异。成绩和排名相同的考生将优先考虑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史)考生将依次比较语文、文学综合、数学等单项科目的成绩;理工科(物理)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科学综合、语文等单科成绩;在不分文理的高考综合改革中,各省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等单项科目的成绩。专业调整后的考生将由学院随机调至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动的候选人将被解雇。

第十六条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所在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科目和要求进行选拔。考生选择的科目必须符合我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学院招生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的100%。在此范围内,学院将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者、考生综合素质和相关单科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计划如有变更,须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招生和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独立类(精选外语)考生应进入普通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地区候选人和享受优惠政策的候选人,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保留少量计划,以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考试中在线学生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当年总招生计划的1%。使用储备计划时,应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优质学生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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