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的招生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如有变更,以学校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入学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入校学生比例。在连续自愿招生批次中,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量不得超过120%;在一批平行志愿招生中,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不得超过105%。在平行志愿批次中,已报考中山大学的考生,如果通过了思想、政治和道德考试,通过了体检,并服从了专业调整,则不会被撤回。
第十六条学校在调整档案时,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政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加分予以认可;同一候选人有多个政策加分的,只取最高的一个,原则上加分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奖金项目和分数不适用于无省级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的报名。
第十七条对进入档案的考生,学校将按照分数优先(备案分数)的原则,从高到低录取,不存在专业自愿性年级差异;当备案分数相同且招生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优先考虑高考实际分数较高的考生。如果仍然相同,将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同分数顺序录取。没有相同分数顺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区、市)普通批次本科课程执行。学校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分数优先(明确分数)的录取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本规定,在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见考生的专业志愿者。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者无法满足,如果他们服从专业调整,将根据考生的成绩调到其他专业;如果他们不服从专业调整,他们将被退回档案。护理学只招收有专业志愿者的候选人。
第十九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应当按照各省(区、市)的要求公开征集。如果尚未完成,应转到有足够学生的省(区、市)安排入学。
第二十条招生专业考生的外语水平不受限制;除外语专业外,其他专业主要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的教学。
第二十一条录取依据《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乙肝检测的通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的,适用《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民族班、新疆合作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专项计划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家专项计划招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强基项目、护送运动员、高水平运动队、艺术音乐表演专业、高校特殊项目(农村学生)等的招生,按照教育部和中山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招收香港台华侨、澳门推荐学生、澳门“四校联考”、香港中学文凭学生、台湾高中毕业生本科面试,按照教育部和中山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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