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指定阅卷比例,查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入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应遵循“按分数排序,遵循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备案结果由高到低排列。他们将以最好的成绩录取,并且没有专业等级差异。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江苏省考生根据语文和数学两门科目的总和、语文或数学单科的最高分数、外语单科的分数、第一选择单科的分数和第二选择单科的最高分数,从高到低排列;如果仍然相同,比较候选人的志愿顺序,以前者为准;同样,综合素质评估用于确定候选人是否被录取以及他们被录取的专业;最后,安排不能与专业志愿者见面的候选人,并服从专业调整。江苏省以外其他地区的考生的报考分数相同。根据汉语、数学和外语三门学科的总和以及汉语和数学两门学科的总和,从高到低排列。最后,将安排无法与专业志愿者会面并接受专业调整的候选人。
第十七条学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类优生、特生和其他照顾政策加分的考生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学校是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有权通过综合评价招生的高校之一。参加学校综合评价并取得资格的考生,必须按规定填写学校综合评价志愿者,才能享受优等录取政策。综合评价考生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2021综合评价招生通则》招生。
第十九条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招生、农村医嘱定点医学生免费培训,针灸按摩全日制本科专业(视力残疾班)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的规定和学校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少数民族预备班、新疆内陆高中班、中西部合作计划、新疆扶贫定向培养招生计划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的招生办法。
第二十一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关措施实施。
标签: 南京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