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山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实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招生制度,执行省(区、市)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根据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与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协商,确定对考生档案的查阅要求。自愿平行备案的省份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5%;原则上,自愿参与市场的省份比例不得超过120%。
第十四条对于采用平行自愿备案模式的省份,备案的考生应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根据各省(区、市)招聘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录取流程,业余时间计划将等待第二次备案或志愿者征集后再备案。
对于采用顺序志愿申报模式的省份,大学录取的原则是自愿优先,即根据考生填写的大学志愿顺序,第一批报名我校的志愿考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当省(区、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报名我校的第一批志愿者人数少于报名计划数量时,选择并招募报名我校的第二批志愿者候选人,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录取过程中,成绩相同的考生应根据各科成绩进行排名。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为:
文史: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研究
科学与工程:数学、语文与科学
第十六条我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的考生的录取专业。当考生成绩达不到填报的专业志愿者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整,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将专业调整为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未达到专业自愿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自愿调整的候选人将被退还。
第十七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工作,按照相应省份公布的计划和有关措施执行。考生选择的科目由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规则》的建议,我校在当地实行“在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者排队招生”的招生原则。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山西省专科学校招生中心启动本科招生的相关政策,在各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实行平行自愿报考方式。被录取的考生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我校严格执行山西省招生中心的相关政策,在各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实行平行自愿招生。被录取的考生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加分或减分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我校各专业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和日语。英语是高职(学院)各专业外语教学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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