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招生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机制。
第十五条档案调整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和具体规定确定,档案调整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学院按照“分数优先、志愿者跟随”的原则招生。在通过思想政治道德和身体健康考试的基础上,考生如服从专业调整,不得返回档案。成绩相同的考生的排名办法按照原籍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者排队招生”的招生规则。
第十八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其选课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当年所在省市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分数增减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学院原则上不限制外语教学,但学院各专业公共外语仅提供英语教学。非英语语言的考生应仔细注册。
第二十一条对口高等教育和专上教育仅在山西省招生,招生按照山西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业类别和专业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分类。
第二十二条山西工程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的签字人为山西工程技术学院院长白培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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