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学校招生原则: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招生实际情况和章程相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九条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对高考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考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计划和有关措施进行。
第十条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外语不限。学校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政策性加分考生的录取,应当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安排专业时也应如此。
第十二条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考生,按照分数优先、自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志愿者参加。不能满足第一个专业志愿者要求的候选人将按照其第二个专业志愿者的要求录取,以此类推。当候选人未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者的要求时,服从专业调整的候选人将被调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候选人将被解雇。如果申请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学生。文学和历史专业的考生依次比较汉语、外语、数学和文学综合,理工科的考生依次比较数学、汉语、外语和科学综合。
第十三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必须符合学校选科要求。对于进入档案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考生的专业志愿者。在相同的备案结果下,相关科目高分者将优先考虑。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选修科目的总分。
第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专业原则上只招收填报了专业意向的考生。
第十五条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有详细规定。确定学费的专业的学费标准须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收费标准为8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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