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公安大学各专业对未合并本科招生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除外)的第一批本科课程实行招生控制分数线;在合并本科招生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本科招生控制分数线。各专业在新疆实施第二批本科招生控制分数线。
公安专业的录取是提前安排的。未被录取的考生将不会被后续批次的其他大学录取。
非公安专业招生安排在首批本科生中;合并本科招生批次的省(自治区、市)安排在本科批次中进行。
第二十二条公安院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对本科招生的档案调整要求,确定档案调整比例。自愿有序归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调整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自愿平行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调整比例为100%。
第二十三条公安院校对进入档案的考生实行“分数第一”的录取规定,按照考生备案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和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没有专业等级差异。对于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者的候选人,如果他们服从专业调整,学校将调整并录取他们;如不服从专业调整,应退回档案。
如果首次申请人数不足,其余计划将开放供自愿入学。志愿者招募规则和专业确定方法符合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安大学招生确定专业时,如果考生成绩相同,相同成绩的排名规则如下:
(1)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比较了考生在语文、数学、文科和外语方面的文学和历史成绩;依次比较理工科学生的数学、语文、理科和外语成绩。
(2) 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依次比较了考生的语言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三门选修科目的总分、三门选修科目的最高分和三门选修科目的次高分。
(3) 在“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中,考生语文和数学两门科目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两门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依次比较重新选择的受试者中单个受试者的最高得分和重新选择的受试者中单个受试者的第二高得分。
第二十五条公安院校在移交档案时,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奖励予以认可。但是,如果同一候选人有多个保单加分,则只取最高的一个,加分不得超过20分(含20分)。加分后,学校将根据分数录取学生。
第二十六条公安大学边防管理、移民管理和出入境管理专业的外语必修课可选择英语、日语和俄语。建议使用相应语言的考生申请考试。英语是其他主要外语的必修课。建议非英语语言的考生仔细登记。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其外语成绩不得低于一门外语学科总分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七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公安大学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规则如下: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中,考生必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对今年所选科目的要求(详见附表2)。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者排队报名”的招生规则。
第二十八条公安大学招生实行计算机在线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至考生报考时填写的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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