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考体检(甘肃高考体检要脱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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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东风区招生委员会: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与体检指导意见》(教[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与体检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考试》(甘招卫发[2012]6号),为做好2022年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和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体检时间

市(州)招生委员会统筹安排,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于3月20日前完成。

2、 体检对象

参加2022年普通高考的所有考生(包括普通文科、文科、体育、保驾类学生、牢固的基础规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中职生、综合考评录取、职业教师资格、残疾学生、青年班等)参加普通高考的身体健康检查。未经体检的考生不得被高等学校录取,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自行负责。

3、 体检安排

(1) 体检医院

体检医院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院承担。负责体检的医院必须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考生的体检做出相应、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对考生的体检结论无效。

参加入学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具有强烈的责任心、正派的作风和熟悉业务的能力。他们应在培训后开展工作。所有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承担体检任务。主任医师应当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有子女或直系亲属的医生不得参加当年的普通高考。

(2) 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按照《指导意见》执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入职考试项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第12号,2010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高等学校招生乙肝项目考试的通知》,第2010号,教学大厅第2号,《教育部关于慢性肝炎患者和肝功能异常鉴别具体标准的函》(教秘2010年第22号)要求取消乙肝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将继续作为体检项目保留。如果患者转氨酶正常,则不应进行乙肝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以进一步诊断。

(3) 体检结论

各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应当制定办法,告知考生本人的体检结论。体检前,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医生对其体检的结论或意见;体检医生因填写错误确需更正体检结果的,应当亲自修改笔迹并签字确认。校正液不得用于校正;检查所有项目且结论明确后,员工应检查体检表中的所有项目是否有相应的结论。确认无漏项、漏项后,监督考生阅读体检结果,并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考生对体检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申请复试。逾期不予受理,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签字;考生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名或者逾期不签名的,视为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复试后如仍有疑问,可向市(州)体检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省教育考试机构批准。经批准后,由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最终检查并做出最终裁决。

(4) 体检表管理

1.体检表上的考生编号、姓名和照片由各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统一印制。体检表按考生编号顺序每50份装一袋。肝功能检查单应直接放入受检者档案袋,不得粘贴在体检单背面。

2.体检医院印章和医生签名必须使用蓝色墨水。

3.体检医院(站)必须成立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组对考生体检表进行逐项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体检表是否存在错误、遗漏、表述不清、体检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印章缺失或不清晰等情况。

4.体检表条形码由招生部门粘贴。条形码必须沿着条形码区域正确粘贴,姓名的一端朝向表格的左侧,候选编号的一端朝向表格的右侧。粘贴时,不得超过条形码区域或覆盖黑色同步区域。

5.参加体检的干部要认真负责。体检表由专人和专用车辆保管和运输。

6.体检表扫描安排在4月初,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5) 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的相关要求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考的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高校残疾人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2017]省教育考试院将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合理便利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的残疾人,必须填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其所在中学进行初审,3月1日前报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经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审核(复印件须经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经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审核汇总后,于3月10日前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逾期不予受理。

(二)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核当地参加考试的残疾人考生的正式申请,并牵头组织由有关教育考试机构、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协会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卫生等相关部门在现场确认残疾考生的身份和残疾程度,结合残疾程度、日常学习情况综合评估合理方便的申请和考试组织条件,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3.省教育考试机构将根据评估报告出具相关回复,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将根据《通知》的规定,形成《关于202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合理方便申请成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回信将发送给候选人,并由残疾候选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确认和签署。考生对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申请复议。被批准享受相应合理便利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配套设施或服务。

4、 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高考体检是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检结论是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重要依据,考生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和高校招生情况填报高考志愿。各级招生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和加强领导,成立由教育、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体检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体检工作计划,全面负责全区考生体检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体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全区体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要进一步明确体检医院的主要职责,加强体检医生和体检招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体检报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要严格执行“谁负责、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高考体检质量。

由于今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考试取消体检,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应进一步细化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等艺术专业考试考生的体检,以防止在备案和录取过程中因体检结论不合理而退出。

(2) 严格的疫情防控和详细的过程管理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疾控和医院的业务指导和业务控制作用,将疫情防控的预防措施、流程和纪律纳入工作计划,及早安排,严格要求,促进分类、分段、错峰、不及时体检。县(市、区)要以学校和考试招生机构为基本单位,系统地对考生进行分类,合理安排体检时间和人数,原则上先安排在校学生,后安排社会考生。承办体检的医院应当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统筹安排体检场地、材料、人员、车辆、体温检测、清洁消毒,特别是对突然发热、干咳、咳嗽、咳嗽的考生进行急救,急诊科2019冠状病毒疾病患者应注意控制、妥善处理,以防疲劳、鼻塞、流鼻涕、流涕、咽喉痛、腹泻等症状,有效提高急诊应急能力,有效预防COVID-19暴发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体检前14天,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健康监护制度。参加体检的学校考生、社会考生、教师和医务人员应每天测量体温,并建立健康账户。各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健康状况监测记录数据,并将健康状况异常的考生信息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员工的健康状况由所在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参加2019冠状病毒疾病的考生和参加体检的工作人员在体检前14天不得离开甘肃省。在体检前14天或体检后14天内,相关人员将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且有高危地区和海外旅行史。必须在最近的指定医院或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两次核酸检测或血清特异性LGG抗体阳性证书检测,卫生防疫部门应当进行专业评估,综合评估是否具备参加体检及相关工作的条件。无明显异常者,可参加体检及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体检前14天内,对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有中、高危地区及出国旅游史的人员,适当推迟相关体检安排,并逐级上报备案。

医务人员和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体检。候选人和工作人员隐瞒行程、病情、故意隐瞒症状、隐瞒和隐瞒健康状况的,应当追究个人和单位的相应责任。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组织管理学生,严格按照体检医院的安排,配合各项工作。

COVID2019冠状病毒疾病确诊为新冠肺炎,应立即与有关部门合作,密切接触,根据预防控制要求进行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过去,2019冠状病毒疾病确诊的无症状接触者应向县、区的地方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报告。除在检查前2天内提供核酸检测阴性鉴定材料外,还应在参加体检前提供肺部无异常影像的证据。“健康代码”或“旅行卡”为绿色代码但有相关症状的考生应主动前往指定医院进行检测和调查。2019冠状病毒疾病、COVID2019冠状病毒疾病和新冠肺炎病例在治疗期间仍未确诊。如果有考生从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回国,当地县(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推迟相关体检安排。

(3) 严格工作纪律,加强监督问责

市(国家)招生委员会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严肃处理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行为,徇私舞弊等严重损害考生利益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体检中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因工作不慎、不负责任造成的虚假检查、漏检、表述不准确、结论不准确等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将向市(州)招生委员会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5、 收费标准

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学校(甘发改费[2010]1915号)。

甘肃省高校招生委员会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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