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工人 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人的区别

相思抛红豆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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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 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人的区别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从此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开始从正式工到劳动合同制的转变,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国有企业职工的铁饭碗被打破,取而代之是劳动合同制。

按照暂行规定的精神,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从时间上来分析,原国有企业招收的固定工人,到现在为止多数已经退休,即使是从19986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现在大多数也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其中的大多数人也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

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编制内的正式职工,也没有国家下达的编制,除了少数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以外,绝大多数人不管以前的身份是什么,不管你是行政编制还是企业编制,只要不属于公司的主要领导,基本上都要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企业规模越大,企业级别越高的国有企业,比如大型的中央直属企业等,虽然在劳动用工制度方面也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执行,也是签订的全员劳动合同,但在国有企业中能够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在国企业中,除了极少数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辞退和主动离职的员工以外,凡是在企业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都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国有企业虽然也是实行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不再对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下达指标,编制部门也不会给国有企业下达任何编制,但国有企业有工资总额的控制。也就是企业可以在国资委、各个国有企业的二三级企业在总部下达的工资总额范围之内可以灵活用工。

各个企业在工资总额的指导下,也要按照上级企业的规定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工资总额、定岗位编制、定工作职责。但这种编制是企业内部自己控制的编制,只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都会属于编制内的职工,超过编制内的职工,就需要通过内部劳务市场进行流动,内部无法流动的,可以采取内部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分流。

国有企业除了在三定范围之内灵活自主用工以外,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或是在工资总额偏紧等情形下,随时可以对企业内部的编制进行动态调整,压缩编制和合同制职工的数量,转而采用劳务派遣或是劳务外包等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有企业没有编制内员工和合同制职工的区别,合同制职工也是内部编制内的职工,但还存在合同职工和劳务派遣工、劳务外包职工的区别。

综上所述,从1986年7月以后,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的改革,到现在为止,国有企业不再有编制内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的区别,全部都是合同制职工,只要是和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都是国有企业内部编制的正式职工。除了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外,部分国有企业还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工、劳务外包的职工等。这两部分职工虽然在国有企业工作,但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公司而不属于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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