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井田制的规定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周王所有),这种土地的国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公有制,它是国王代表整个奴隶主阶级占有全国所有土地。
井田制的内容
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 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
井田制的规定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周王所有),周王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正如《诗·小雅·北山》所说:“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赐其子弟和臣属。周王对所封土地有予夺之权。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转让与买卖。受封者还要向国王承担义务,就是要向国王交纳贡赋。
在贵族受封的土地上,奴隶和庶民集体耕种。使用奴隶集体耕作是奴隶制经济繁荣的主要原因。西周时期,土地被划分成“井”字形方块,耕地阡陌纵横,形同井字,称为井田
井田制瓦解的影响
井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这种生产方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出现了私田。春秋后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随之而来的是新的剥削方式的出现。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的出现,导致了井田制的崩溃。
井田制的瓦解,代表封建时代的实物地租制度破产,农田作为一种私有不动产,正式进入日常生活。封建主建立在地租之上的所有特权,比如司法权、军权、以及各种内政权力,都在破产的边缘。井田制的瓦解,标志着中国,正在急速从封建制进入官僚帝制社会。
井田制的影响
1、井田制度体现了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井田制度的建立给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
2、井田制是天子分封土地于诸侯,诸侯役使奴隶耕作,并以此维护统治,维护了奴隶社会统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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