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商学院录取规则(兰州工商学院录取通知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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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的招生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如有变更,以学校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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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规则

第九条学院招生工作由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普通本科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备案管理模式录取。

第十一条根据甘肃省招生部门批准公布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根据专业确定公共课最低控制分数线和专业课最低控制分数线,经招生部门审核后进行招生。

第十二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对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试和身体健康考试,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档案调整要求的考生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有选修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另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修科目和我院选修科目的成绩为准。在同等条件下,我院所选科目成绩优异的学生将优先录取。当我院所选科目的网上考生不足时,可录取兼修科目的考生。

第十四条招生人员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的志愿考生应根据其高考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拔。不能与第一位专业志愿者见面的考生将根据第二位专业志愿者安排专业。如果他们仍然无法遇到第一位专业志愿者,他们将根据第三位专业志愿者安排专业,依此类推。

在录取过程中,如果无法满足所有专业志愿者的需求,但需要进行调整,则将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者的要求但不服从调动的人员将被解雇。

第十五条招生优惠政策按照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各类考生加分、减分,将按标准分数平等对待。

第十六条按照学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文件调整、文件阅读、文件撤回、审查等环节,确保考生电子文件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做好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录取结果应当通过互联网和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并接受纪律检查、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录取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由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那些被发现有欺诈行为的人将被取消资格并返回原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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