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武汉音乐学院录取规则(2021武汉音乐学院声乐曲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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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2022年招生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如有变更,以学校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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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规则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考生在我校申请的专业属于省级生源统一考试范围的,必须取得相应的省级统一考试专业资格证书或通过省级统一考试;未参加省级统一考试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如因考生不符合省级专业统一考试规定导致考试结果无效,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我校自主设置高考文化类课程录取控制分数线。具体实施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不一致的,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文化类高考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750分制确定。高考文化课满分不到750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750分制折算(高考文化课分数÷高考文化课满分×750)。

第十三条2022年我校各专业招生办法:

专业

录取办法

音乐表演

专业代码:130201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

专业代码:130202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A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以湖北省音乐学类统考成绩作为专业统考成绩,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音乐学(戏曲音乐)

专业代码:130202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专业代码:130203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舞蹈表演

专业代码:130204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舞蹈学

专业代码:130205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A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以湖北省舞蹈学类统考成绩作为专业统考成绩,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舞蹈编导

专业代码:130206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8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20%)。

录音艺术(音乐音响导演、音乐编辑与制作)

专业代码:130308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7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30%)。

音乐治疗

专业代码:130210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A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以湖北省音乐学类统考成绩作为专业统考成绩,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音乐教育

专业代码:130212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7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30%)。

第十四条同分学生的录取办法:

(1) 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音)、音乐治疗、舞蹈专业:报考成绩相同,根据高考文化课程成绩和省统一考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2) 音乐教育、音乐学(歌剧音乐)、录音艺术、舞蹈编导、非湖北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音)和音乐治疗:总体结构分数相同,根据高考文化课分数和专业结构分数由高到低录取。

(3)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舞蹈表演、非湖北考生报考舞蹈专业:如果专业结构分数相同,将按照专业结构分数中得分比例最高的科目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上述分数仍然相同,则将根据高考文化课程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颁发的2022年高考奖金政策。高考奖金项目和分数仅适用于湖北省考生。湖北省招生计划的招生专业(方向)已经公布。专业(方向)和招生计划以湖北省招生考试为准。高考奖金项目和分数不适用于其他未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专业(方向)。

第十六条学校所有学生均允许文理兼修。外语不限于语言。学生入学后,英语教学将统一实施。

第十七条在2022年学校组织的学校考试中,未通过考试或违纪作弊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审。如果考生未能通过复审,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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