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理工学院录取规则(新疆理工学院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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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工学院的招生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如有变更,以学校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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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招生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招生。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根据自愿申报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自愿性备案批次,备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果新疆以外的招生计划无法完成,则应将其调回新疆普通类完成。

第十二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市)的考生,应当按照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科目和要求录取,并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应当按照各科成绩的高低顺序进行排序。分类规则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级分类规则相同。如果各省没有规定该年级同一年级的排序规则,则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高考科目的成绩进行排序;理工科是根据“数学、科学融合、语文”高考科目的成绩排名的,录取的优先顺序是前者。

高考改革各省的“3+1+2”模式按以下顺序排列:语文和数学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第一选择单科成绩、第二选择单科最高成绩、,并且在第二选择的单个科目中得分第二高,从高到低;如果仍然相同,比较候选人的志愿顺序,前者将首先被录取;

高考改革各省“3+3”模式按以下顺序安排:按语文和数学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单科最高分、年级考试单科最高分录取,在等级考试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名第二;如果仍然相同,比较候选人的志愿顺序,前者将是第一个被录取的。

第十四条专业录取中,专业志愿者成绩不存在年级差异,采用成绩优先的原则,即按照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的顺序,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学生。对于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者要求的考生,如果他们服从专业调整,学校将把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到低调整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到招生名额满为止。

第十五条招收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凡符合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各专业的外语为英语。入学后,公共课程的外语为英语。外语不是英语的考生应仔细填写。

第十八条除招生计划中按专业特别注明的专业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与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在录取时对原学生和新生一视同仁。除特殊专业外,原则上对所有专业的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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