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录取规则(南京大学录取规则及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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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的招生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如有变更,以学校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招生,省招生办监督”的招生制度。在教育部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我校将按文史、理工、艺术三大类招生【d1】。全面推进高考改革。各省招生工作将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我校对本科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在线招生,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名情况确定档案调整比例或档案调整分数。根据平行自愿备案批次,文件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原则上,自愿按顺序归档的批次,档案调整比例不得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备案,并执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在同一批次招生控制分数线学生人数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受非第一大学志愿考生或公开征集志愿者,但档案调整数量(包括志愿者征集)不超过该批次我校剩余计划数量,只有有空缺的专业才能被录取。如果生源仍然不足,我校将把剩余的招生计划分配给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五条学校在调整档案时,只承认教育部规定的国家政策;如果同一候选人有多个保单加分,则只取最高的一个,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奖金项目和分数不得用于未按省、专业安排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报考高考的考生,按照成绩优先的原则,按照高考实际成绩(不含政策奖金)录取,不存在专业年级差异。实际成绩相同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提供的岗位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提供备案职位,文史(或首选科目为历史)考生将依次比较汉语、外语和数学成绩,理工(或首选科目为物理)考生和3+3模式综合改革考生将依次比较数学、汉语和外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的考生需要符合专业选修科目填报要求。

第十七条我校强基项目、外语散客、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我校今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因疫情防控而公布的调整方案。

国家农村和贫困地区、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华侨和香港台考生专项计划和奖励计划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有关招生办法招生。

第十八条我校戏剧、电影、电视和文学系艺术专业,考生的高考成绩必须达到或高于所在省同一学科(或首选学科)第一批本科录取的控制分数线(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份另行确定的相应分数线)。我校将根据考生高考实际成绩(不含政策加分)和当地招生部门的规定,按照招生计划招生。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学非艺术专业。

第十九条我校各专业招生不规定男女生比例。入学后,除外语和文学专业另有规定外,其他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和学位英语考试。非英语语言的考生应仔细注册。

第二十条我校在部分省份提前录取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转学其他专业。

第二十一条对于高考综合改革中各省考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我校作为特殊类型招生报名资格审查的参考,作为强基础计划面试的参考,并为普通招生中的专业自愿调整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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