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实施“阳光工程”。
第八条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根据自治区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升档比例。文件募集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
根据鄂尔多斯市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供给侧改革对人才的实际需求,确定招生计划的专业分布。
第九条进一步推进分类招聘。我们将在总结2020年扩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高中毕业生、离退休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不同群体的特点和受教育程度,实行单独招生计划、分类考试评估、单独选拔录取,等。我们将进一步扩大高职教育分类招生规模,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法和选拔体系,推动形成符合高职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
第十条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按理工类、文史类、综合文理类招生。
第十一条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确定的录取分数线上采取“专业志愿者清关”的方式,即在学校招生比例线上并已在我院招生且符合要求的考生,根据专业志愿者顺序从高到低排列,并在专业招生计划中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承认享受政策关怀的考生的分数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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