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根据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名情况,与省级招生办公室协商确定档案调整比例。根据平行自愿申报批次,原则上档案调整率为100%。
第十三条对加分或减分合格的考生,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政策,根据各省级招生办的实际成绩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在未参与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高考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专业自愿通关”的录取规则执行,且无专业得分差异。即:首先,根据计划,第一位专业志愿者的候选人将按照其等级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如果第一批专业志愿者报名后计划中出现空缺,则根据报名结果从高到低依次报名第二批专业志愿者,并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安排好所有专业志愿者;如果计划中仍有缺口,未被申报的专业志愿者录取且需要进行专业转移的候选人将根据其备案分数由高到低转入相应的专业录取,未填写并提交专业转移的候选人将被退回档案。当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汉语、数学和外语的分数。
第十五条对实行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应根据省招生办的要求制定招生规则。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直辖市),将按照高考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招生。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在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者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定。我校以“专业(班)+学校”为备案单位,考生的录取规则为“分数第一,听从意愿”。根据高考备案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志愿顺序选择考生。我校对过,“学院+专业组”录取的考生的录取原则是“分数第一,跟随志愿者”,录取的考生将根据录取总分数由高到低一次升级。根据考生填写的志愿者顺序,依次录取。当多名考生在高考中的文化总分(包括政策加分)相同时,将按照省市公布的方案和方法录取。
北京、天津、浙江、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省市的选题要求按照公布的选题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上述省市公布的计划和相关措施执行。
第十六条各种职业的男女比例不受限制;高考对考生的外语没有任何限制。然而,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和相关专业课程不符合非英语考生的学习要求。非英语考生请仔细注册。
第十七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2003〕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对报到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和体检。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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