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春季考试招生章程(2022年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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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春季考试招生办法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以供参考:

天津科技大学2022年春季本科招生规定 北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春季本科招生实际情况,制定这份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供公众了解天津科技大学北京春季本科招生政策、监管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学院开展春季本科招生咨询和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简介

一、学校名称:天津科技大学 北京

二、学校类型:独立研究所

三、学校级别:大学本科

四、学校代码:13898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大学招生的总体责任,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与招生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设有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高校招生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费用

第七条 学院立足发展规划、学校条件、学科发展、学生身份和社会需求,编制天津市春季高考2022年本科招生计划,并向公众公布。我院2022年春季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详见《2022年天津春季高考招生计划》,或登录天津招生信息网(www.招考.net)和我院网站(http://tj.ustb.教育.cn)。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我校按照天津市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本科学费:会计专业15000元/生/年,无人机系统工程专业18000元/生/年;住宿费1500元/学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以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时间表或学院发布的2022年录取通知书为准。如果调整当年的学费,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学院尚未开展全国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工作,经济困难考生请认真填写报告。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九条 高校招生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公平选择、公开程序原则;落实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主要录取依据是根据考生填写的志愿和考生的总成绩(考生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首选。在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候选人和社区的监督。

第十条 高校自愿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如果候选人符合专业录取要求,基于备案分数优先原则,即按照最高分到最低分排队,录取按照考生填写的专业顺序进行。如果考生成绩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那就是看你是否达到第二专业的志愿录取分数,等等等等,直到最后一位专业志愿者。考生报的专业不被录取的情况,对于那些服从专业调节器的人,可调整到记录不足的专业人士;对于不遵守的人,回档。专业志愿服务没有等级差异。

第十二条 政策加分候选人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落实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考生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单科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按汉语顺序排列)、数学、综合能力、外语)候选人。

第十四条 教育部规定、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审查和审查候选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于非标,按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全部为英语,小语种考生认真填写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收到招生办公室批准备案的录取候选人名单后,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我院春季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秋季普通高考各批次招生。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天津科技大学北京学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管理;根据教学计划培训学生。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拿着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相关要求及规定时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法按时报名,应该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逾期休假者,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入伍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资格保留手续。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录取程序,注册;复习时发现学生作弊、偏袒、欺诈等,确定不合格复审,应该取消。

第二十条 我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毕业标准,由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毕业生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相关州和学院规定的毕业生,获得北京天津科技大学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北京2022年春季本科招生。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已经天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北京科技大学审议通过,报上级审查。

第二十四条 我校顾问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仅供考生参考填写志愿,不属于大学招生承诺的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聘活动给考生及其家长造成的损失,学院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

邮寄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东珠江北环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01830

联系电话:022-22410960、022-22410969

学院网站:http://tj.ustb.教育.cn

电子邮件:TJzhaosheng@ustb.教育.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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