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北京邮电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10条:齿轮调整比。档案调整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档案调整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于实施平行志愿服务的省份或批次,档案调整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11条关于文件撤回。对于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香港台侨联合招生、高水平艺术团以外的平行志愿招生批次,如果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合格,是否需要进行专业调整,我校提出档案后将不退还档案;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整,且上报的专业志愿者已全部备案,则将退回档案。
第12条关于招募志愿者。根据自愿申报的批次,如果首批志愿考生数量不足,我校将根据相关省份的招生政策,在相应的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首批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如果合格的非首选候选人数量仍然不足,将招募志愿者。根据该批平行志愿者报名情况,未完成的报名计划将征集志愿者。如果招募志愿者后招生计划尚未完成,剩余计划将转移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
第十三条体检。落实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其中,根据专业(班)特点,色盲考生不能报考理科测试班(信息科学)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也不能报考通信工程(专业招生)、电子信息、计算机、智能交互设计、数字媒体技术、网络和新媒体专业。
第十四条外语。根据各专业(类别)的培养要求,英语、日语专业只招收外语为英语的考生;软件工程、数字媒体艺术、电信工程与管理、电子商务与法律、物联网工程等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仔细申请考试;其他专业(班)不限于外语。
第15条。以前的学生和男女比例。原学生和新生入学时应平等对待,男女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专业中,电信工程与管理、电子商务与法律、物联网工程三个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北京邮电大学(鸿福校区)”的名义招收本科生,并颁发北京邮电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的教学安排地点见《公司章程》第三条。
第十七条门票及积分。对于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省级招生办公室将按照规定在其档案中加分(不符合省级计划的招生类型不适用)。在安排专业时,以无加分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各专业志愿者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
同一专业(班)录取时,如果考生实际高考成绩相同,政策加分者和相关科目高分者将优先考虑。
对于非高考改革省份,相关科目成绩的比较顺序为:理工科专业(班)依次比较数学和科学综合,文学和历史专业(英语和日语专业除外)依次比较汉语和外语,英语和日语专业依次比较英语和语言。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九个高考改革省份相关科目成绩的比较顺序为:选择物理科目或首选物理科目的专业(班)依次与数学、物理进行比较,选择科目不限或首选科目为历史的专业(班)(不包括英语和日语专业)依次与汉语和外语进行比较,英语和日语专业依次与英语和汉语进行比较。
对于正在进行高考改革的河北、辽宁、浙江、山东、重庆五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向专业备案。
第十八条各省考生对高考改革的意见。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必须按照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我校各招生专业(门类)的选科要求报考我校,所在省的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录取参考。
第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候选人。内蒙古自治区实行“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者排队招生”的招生规则。
第二十条特殊类型的招生候选人。经我校认定具有高等学校专项资格的考生、高水平艺术团或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和艺术考生的招生,按照教育部、考生所在省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录取通知书。在收到省招生办批准备案并加盖招生专用章的录取名单后,学校将向录取的考生发送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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