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由教育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招生原则。
第十五条录取依据考生的成绩和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意愿,以及德、智、体、美、劳的综合评定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在平行自愿申报批次中,学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105%。符合本校招生条件并需进行专业调整的考生不予退还;在实施顺序自愿备案的批次中,学校访问候选人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档案比例有明确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志愿者人数、高考报名方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排名,进行综合调查,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录取。
学校在专业招生中没有设置专业志愿者的年级差异,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招生。
所有专业的录取都参考一门外语课程的成绩。其中,北京“外语培训计划”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120分以上,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单科成绩达到110分以上,其他专业外语单科成绩达到90分以上。我校对过,各省考生对高考外语口语和听力没有单独的要求。
北京双修金融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达到110分或以上。
第十八条在高考实际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政策加分考生和高考相关科目高分考生优先考虑。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依次参照外语、语文、数学成绩。
第十九条对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应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在档案中增加加分。备案后,根据实际考试成绩予以录取。
第二十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应当根据省市招生文件的要求和我校选科要求,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最终录取结果由省级招生机构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大学本科生招生网站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未按时注册并向学校申请延期的学生将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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