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兰州财经大学录取规则(2022兰州财经大学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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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兰州财经大学招生规则出台。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如有变更,以学校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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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各省(市、区)招生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招生按照省级招生机构确定的招生控制分数线和备案管理模式进行,备案比例一般为100%。

第十条实行平行自愿录取原则的省(市、区)应当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备案结果,按照考生意愿由高到低录取学生。总分相同的考生将按照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录取。如无相关规定,文史专业按中文、文学综合、数学和外语成绩录取,理工科专业按数学、科学综合、中文和外语成绩录取。

第十一条在实行顺序自愿录取原则的省(市、区)内,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档案调整要求的考生,优先考虑第一批自愿考生;当控制分数线上的第一志愿学生数量不足时,非第一志愿候选人将不会被拒绝。总分相同的考生,文史类按中文、文科、数学、外语成绩录取,理工科按数学、理科、中文、外语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招收通识文理类专业,应当按照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备案原则进行招生。根据考生的录取结果,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招生专业。同时,参照相关学科成绩和德、智、体、艺、劳综合评价,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者排队录取”的规定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考生必须符合专业(专业群体)设置的选修科目要求。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应执行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应政策和录取控制分数。“中美人才培养计划”国际课程改革实验班和中俄实验班121个双学位项目只招收申请该专业的考生。

第十三条考生招生专业的安排应遵循“分数优先、专业志愿者优先”的原则。每个专业没有年级差异。总分相同的考生,按照所在省(市、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招生专业。如无相关规定,文史专业按语文、文学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理工科专业按数学、科学综合、中文、外语单科成绩确定。当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全部记录完毕后,服从专业转移的考生将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转入相关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人员将被解雇。

第十四条承认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减分)录取政策。对于各类加分、减分的考生,在录取和确定专业时,将按照标准分数给予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按照学生所在地省(市、区)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文件调整、文件阅读、文件撤回、审查等环节,确保考生电子文件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做好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录取的新生应当通过互联网和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和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被录取的考生不能按时报名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未经学校同意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复审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英语是学校的公共外语教学,考生应慎用小语种。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在所有招生专业中,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第二十条美术专业实行非平行志愿省(市、区),实行考生所在省备案原则。入档考生根据专业课统一考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入档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的,以文化课总分较高为准)。

实施平行志愿服务的省(市、区)将按照考生所在省的备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果进入备案的考生具有相同的备案结果,将优先录取专业课程总分较高的考生)。那些无法满足其职业愿望且不愿意调动的人将被视为被解雇。

第二十一条申请我校的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备案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备案总分相同,根据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单科成绩录取。

普通升本招生计划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招生委员会的文件执行。招生专业和招生手册报省教育考试院和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办公室备案。贫困地区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将另行录取。根据招生计划数量和生源,制定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经省级教育考试院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我校大专至专科普通学生实行与同专业或类似专业普通本科生相同的收费政策。

第二个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同年毕业于普通高校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过去三年毕业于普通高校并获得学士学位且目前失业的以前毕业生。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考试。第二个学士学位是两年制全日制学习,包括在大学学生身份管理系统中。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颁发按照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执行。根据应届新生的身份进行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第二个学士学位学生是指相应专业的本科生,包括生均经费、助学金、学费等。

第二十二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具体招生计划和政策,如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重点高校农村学生专项招生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甘肃省少数民族预科班、普通高校升格、第二学士学位等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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