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条例》已经发布,主要包括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商洛职业技术学院
2、国家标准代码:13948
3、报名代码:陕西省报名代码:8140。其他省市以省市招聘办公室发布的代码为准
4、学校地点: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阳大道西段丹南新区
5、教育性质:公立全日制综合性高职院校
6、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7、学制:三年
第二章学院简介
第二条学院简介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2005年,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陕西省教育厅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的综合性全日制公立高职院校,是省级“文明校园”、省级“安全校园”,中央财政支持建设项目学校、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试点学校、陕西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学校。
学院设置了28个三年制高职专业,形成了医学、护理、教育、财经、机电、建筑、汽车、航空、高铁等9个专业群,设立了护理、临床医学、初等教育、学前教育、机电一体化技术等7个省级重点专业,建筑工程管理与医学影像技术。学院现有学生1万多人,计划招收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的学生。
学院设有护理学院、医学院、师范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公共课教学部、思想政治部、体育部等教学机构。校园占地580亩,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藏书56.4万册,校内实验实训室158个,校外实训基地130个。有二级甲等综合附属医院、驾驶员培训学校、实验中学和实验幼儿园。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院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院长为主任,分管招生和教学的副校长为副主任和委员,由招生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办公室、学生办公室、财务办公室、保卫办公室负责人组成,总务办公室和所有二级学院。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落实学院招生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条例。
第四条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的有关工作事项。学院未经许可,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招生计划、专业、学科由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并公布。
第六条学校应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准入规则
第七条统一高考录取规则:
1、按照省级招生机构备案原则和方式进行招生。
2、文件调整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实行远程在线报名。
3、按照“分数第一”的原则,为入籍考生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专业等级差异。在安排专业时,应根据实际备案结果从高到低排列学生;备案结果一致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或分数排名的,以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或分数排名为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文化课程总分高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文化课程的总分相同,专业根据相关专业的个别科目得分依次排列。文学和历史专业的考生依次比较汉语、数学、文学和外语,科学和工程专业的考生依次比较数学、汉语、科学和外语。
4、入学时,对原学生和新生一视同仁,男女比例不限。
5、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发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6、如果学生符合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照顾条件,加减分数,我校将予以承认。
7、入园规则与原产地不一致的,以原产地规则为准。
8、录取时,对考生的外语没有要求。这所学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六章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补贴政策措施
第八条奖学金和补贴政策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财政补助:特困3800元/年,一般贫困2800元/年
4、学校奖学金:1500元/年
5、学校助学金:1000元/年
6、所有学生均可申请创业资助、勤工助学等。
第九条绿色通道
1、新生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条医疗保险豁免
1、学校为学生在校期间购买学校安全责任保险,费用由学校全额支付。
第十一条学生贷款
我院是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一所普通高校,可以在原籍地申请助学贷款。我院录取的经济困难学生可到当地助学管理部门向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12000元/年/学生。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并通过相关考试的学生,可获得商洛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全国统一招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统一在教育部学信网注册,可在线查询)。
第十四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阳大道西段丹南新区
邮政编码:726000
报名咨询电话:400-860-0112 0914-2998383
传真:0914-2033800
学院网站:http://www.slzyjsxy.com
第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原籍省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原籍省有关高校招生的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商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
标签: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