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22年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的急诊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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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条例》已经发布,主要包括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补助金等信息。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在普通高职院校的全日制招生,有效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和自治区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

第二条学院名称: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3093。

第三条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只招收学校总部的学生。

第四条办学性质: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招生层次为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实行五年一贯制。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

第六条学院承诺诚信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2002年3月设立的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由阿克苏地区行政办公室管理。2020年,学院成功申报自治区优质高职院校。2021,学院通过了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的验收。学院成立60多年来,先后荣获全国普通综合性高职院校“优秀”和教育部人才培养水平评估等6项国家荣誉称号,并先后荣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批“四年制应用型本科”和“五年制应用型本科”试点大学等36项自治区级荣誉称号。

学院占地面积1162余亩,建筑面积17.87万平方米。现有医学与健康、教育与体育、金融与贸易、电子与信息、旅游、农业、林业、畜牧渔业、轻工纺织、土木工程、文化艺术、装备制造、资源、环境与安全、生物与化学工程等12大类12所二级学院,34个全日制高职专业(含10个五年制高职专业),7个试点专业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

目前,学院拥有3个中央支持的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和3个专业服务业能力建设项目;是自治区财政支持的纺织服装培训基地和特色林果产业示范培训基地;学院拥有校外实训基地183个,校内实训基地36个,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3个,国家“1+x”证书试点专业30个,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专业7个;自治区有5个特色专业和9门精品课程;4教学成果奖;自治区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奖272项。

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1000余人,教职工544人,其中专任教师440人,研究生以上学历150人,博士生3人,高级职称69人,中级职称171人。有129名“双师型”教师,国家“专项扶持后备人才”、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天山文化名家、“四位一批”人才、天山青年、拓峰人才等24名高层次人才、3支优秀的自治区级教学团队,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社会满意度保持在96%以上。

第二章招生组织

第八条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高校招生委员会设招生办公室,在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接受高校纪委的全面监督。

第十条学院对招生工作实行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委员会中增加教师、学生和校友的代表,充分发挥其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高校考试录取现场进行检查,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准入规则

第十一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试应当符合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不自愿平行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1优先安排第一批志愿候选人。如果第一志愿学生不足,非第一志愿候选人可以被录取。2、普通考生按照“评分第一,跟随志愿者”的原则录取;统一考试科目总分相同的,考生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名规则的,我院将按照相应规定招生;生源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名规则的,按照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名。理工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科学、语文高分考生,文史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学、数学高分考生;3、普通类和独立类三所升格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的考生应按照分数优先和自愿原则安排专业。三所升格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的考生在统一考试中总分相同,普通类和独立类考生应优先考虑语文、数学和政治成绩较高的考生。4、单独类别考生统一考试科目总分相同的,按个别科目的顺序和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序为:文学史:语文、文学综合、数学、外语或民族语言;理工科:数学、科学综合、中文、外语或国语。5、如果所有志愿者都不满意,如果他们服从调动,学院将把他们调到相应的专业;不服从调整的人员应重新归档。6、五年制应用本科(3+2培养模式)只记录有专业志愿者的考生。七、艺术与体育专业学生入学原则。报考者应按照分数优先、自愿的原则安排专业。艺术和体育专业的成绩以自治区组织的艺术和体育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体育专业招生原则:技术成绩合格的学生按技术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艺术专业招生原则:技术成绩合格的学生,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录取。自愿平行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落实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护理程度按照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不设外语限制,但学院在新生入学后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教学。

第十七条招生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学生的比例,生前和新生入学时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在国家批准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在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自主招生和直接晋级招生按照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单独招生手册和直接晋级招生手册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准入和登记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学院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院请假(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逾期不请假或不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院应当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审。通过考试的,应当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为学生;考试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情况的,撤销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参军等特殊情况或者身体原因不能按时注册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他们将没有学校身份。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按照《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的程序必须在新生注册后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审。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招生程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2、取得的入学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本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是否与录取通知书及考生档案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本专业或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是否能保证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在复审过程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判定为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学生的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后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评审程序和方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理工科:3300元/人/年;文史:2900元/人/年;财经:3000元/人/年;艺术:5500元/人/年;体育:3100元/人/年。其中,通信系统运营管理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两个专业由我院与武汉厚朴集团联合办学。学费为6600元/人/年。申请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制造与检测技术、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可选择我院与北京翔宇集团联合举办的航空服务班。选择航空服务类的学生,除学院规定的学费外,还需向祥宇集团额外支付4200元/人/年的专业技能培训费。三年制高职专业还需向祥宇集团额外支付7000元/人/年的专业技能培训费。住宿:600元/学生/年或800元/学生/年。应用型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参照联合培养单位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章奖励补贴措施

第二十五条为了鼓励学生进步、刻苦学习、成才,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学院的有关补贴政策,学院给予以下奖励和补助:

1、国家高等学校奖学金8000元/年/人;

2、国家高校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学院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人;

4、高校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300元/人/年;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3000元/人/年,二等2000元/人/年,三等1000元/人/年;

6、院长奖学金,优秀毕业生每人5000元;

7、学院厚德圆梦奖学金每学期1000元;

8、大学“一元饭”补贴:270元/月/名学生。

第七章毕业生的学历、就业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考试合格,符合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院毕业后,可以推荐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给注册卡;毕业生也可以选择自己的工作,做出双向选择。

第二十八条专科学生毕业后,可以按照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入学考试的报名要求,参加专科入学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制为两年。毕业后,他们可以通过考试,获得本科文凭和学士学位。

第八章招生专业

第二十九条招生专业参照省、区、市考试机构及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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