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疆理工学院招生章程(2022年新疆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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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工学院2022年招生条例》已经发布,主要包括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补助金等信息。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新疆理工学院2022年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阳光工程和依法管理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做好2022年我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理工学院,学校代码(国家标准):13558。

第三条办学性质:新疆理工学院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公共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学校地址:新疆阿克苏市学府西路1号。

第五条学校定位为应用型大学,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素质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育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艺、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招生考试形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组织

第八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设立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事务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招生期间,招生领导小组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九条新疆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条为加强招生纪律,学校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办公室、各院(系)长、有关行政部门、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负责定期调整,监督招生政策法规的执行,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招生现场,对招生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学生素质、地区分布等因素,并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全面确定省级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二条新疆理工学院招生批次分为第二批本科课程和第二批南疆特困本科课程。学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招生计划实施远程在线招生。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招生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招生。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根据自愿申报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自愿性备案批次,备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果新疆以外的招生计划无法完成,则应将其调回新疆普通类完成。

第十四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市)的考生,应当按照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科目和要求录取,并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考生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名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招生;生源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名规则的,按照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排名。例如,如果候选人的总分相同,则将根据各个科目的顺序和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文学和历史按汉语、数学和外语分类;科学和工程按数学、中文和外语分类。

第十六条专业录取时,专业志愿者成绩不存在年级差异。对进入该年级的考生进行德、智、体、艺、劳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专业按照“分数第一,跟随志愿者”的原则安排,即从高到低的顺序,以及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高考成绩、相关学科成绩、身体状况等因素。对于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者要求的考生,如果他们服从专业调整,学校会将考生的高考分数从高到低随机调整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到招生名额满为止。当专业招生计划满时,不服从专业自愿部署的候选人将被解雇。

第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凡符合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九条本校公共课的外语为大学英语。外语不是英语的考生应仔细填写。

第二十条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与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按照自治区《汉语与汉语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的有关政策实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录取时对原学生和新生一视同仁。除特殊专业外,原则上对所有专业的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收费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学费:3800元/人,外语专业学年;理工科专业3500元/人/学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人/学年;文科专业:3100元/人,学年。

住宿费:住宿费:四人间1000元/生?学年;六人间800元/生?学年。(如果学校住宿条件发生变化,由学校统筹安排,住宿费根据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期登记的,应当办理暂停登记手续。不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新生报考时,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入学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转移证明、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比对核实。如果发现有欺诈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入学考试规定的行为,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审。复审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认定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如果在审查中发现学生的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后需要在家休养,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学校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故不能如期报名,应向党委学生事务部书面请假,并附上相关证明。一般来说,休假时间不应超过15天。逾期不请假或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其他奖项。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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