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条例》已经发布,主要包括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补助金等信息。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为规范高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章程适用于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院全称: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国家标准代码:14049
第四条注册代码:E19(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代码)
第五条办学类型:民办高校
第六条学校级别:大专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在学院党委、校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责成党委纪检人员、学院领导和招生办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组和学院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对招生现场进行检查,对招生过程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学院简介
第九条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位于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大学城。它成立于1984年。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具有独立颁发高等教育证书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以医学、护理、药学专业为特色,以高端服务管理专业为骨干。现学院设有护理学院、医学部、管理部和教育部。是中央政府支持的同类高校实践教学基地学校,也是自治区首批获得自主考试和招生资格的高校之一。先后被教育部授予“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优秀办学单位”、“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百强就业示范学校”、“百名优秀学生母校”等荣誉称号。
35年来,学院坚持“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统一”,探索了“产、学、研结合”、多元化发展的办学之路。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的《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条例》,根据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结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在综合衡量候选人德、智、体、美、劳的基础上选出最佳候选人。
第十一条招生比例要求:学校根据生源确定招生比例,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2。
第十二条统一考试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格检查不符合申请专业要求的考生,应当转入符合其他专业录取要求的其他专业,并服从专业转移。
第十三条主要准入措施
1、根据考生备案结果,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者通关”的录取规则,区外考生按分数录取。
2、多个报考成绩相同的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平行录取办法录取。
3、如果考生未达到专业要求,学校将根据其高考成绩将其调至相应专业。不服从调任或因考试成绩低而无法达到调任要求的考生应退回档案。
第十四条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中医、针灸、按摩、护理、高铁旅客列车乘务员,需要满足相应的申请要求:
1、护理专业注册要求:男生160cm,女生150cm以上,色盲、色弱考生有限;只招募身体健康候选人。
2、中医、针灸、按摩、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注册要求:色盲、色弱考生有限;只招募身体健康候选人。
3、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应用要求:
① 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性格开朗,行为端庄;
② 身高要求:女性,160~172厘米;雄性,170~183厘米;
③ 重量要求:重量(kg)=【身高(CM)-110】加上或减去【身高(CM)-110】乘以10%;
④ 视力要求: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视,矫正视力1.0以上;
⑤ 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肤色良好,无长期无法治愈的皮肤病;
⑥ 发音清晰,普通话流利,英语发音基本准确,听力不低于5米;
⑦ 行走正常,无明显的内外八字;无精神病史、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种慢性病史;
⑧ 无犯罪史或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我院承认,享受政策性护理的候选人将获得额外或降低的分数。
第十六条男女比例: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外语:语言不限。(由于教师和其他办学条件的限制,入学后只提供外语教学,非英语考生应认真报名。)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发现不能正常学习(包括行为和心理异常)或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学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省教育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21条通信手段:
学院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高职园区(大学城)
邮政编码:010070
报名电话:0471-2692106、2692107、2692012
学院网站:www.nmbfxy.com
电子邮件:beifang@vip.qq.com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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